聘用教师遇车祸难享工伤待遇

执行干警多方协调终解难题

2017-09-29 16:18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近日,通城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工伤待遇纠纷案,案件申请执行人难掩感激之情,特向该院执行局执行干警面送锦旗表谢意。

2015年9月,通城人王某受聘到该县某学校任教。同年11月26日的清晨,王老师在上班途中被一辆摩托车撞伤,当场被送往县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王老师右锁骨骨折、头部软组织损伤。2016年1月,经通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老师为工伤。2016年4月,经咸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王老师工伤致残等级程度为拾级。

此后,王老师与受聘学校协商,希望能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2016年12月,王老师向通城县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经审理发现,王老师所受聘得学校并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但王老师与学校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故裁决由该校为王老师支付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

裁决生效后,该学校并未履行裁决书中所规定的义务。今年4月,王老师向通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执行干警发现王老师所工作的学校并没有在教育部门取得办学资格,也没有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登记,且现在已经被注销,此案俨然没有了执行的可能。但执行干警也了解到,这所学校已经被通城县教育中心以1200万元的价格收购,而财产的受益者为罗某某、吴某某。

今年5月,通城法院裁定将罗某某、吴某某追加为案件的被执行人,起初二人并不愿意承担这份义务,但经通城法院执行干警多次沟通协调,罗某某、吴某某二人商议共同赔偿王老师90000余元结案,并一次性支付到位,此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