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咸宁法院新增6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截至目前,咸宁法院共有25篇案例入库,数量位居全省第二。新入库的6篇案例分别是由咸宁中院法官助理张娇编写的《郑某等101人与邵某等3人、某工程公司、某开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和《阚某与陈某相邻关系纠纷调解案》,咸安法院法官助理吴金艳编写的《于某与15名农民工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和《皮某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案》,赤壁法院法官助理邓盼佳编写的《胡某等200余名司机与某物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调解案》,通城法院法官助理童新编写的《李某与陈某所有权纠纷调解案》。
案例一

入库编号:D2026-161-1-139-659
基本案情
某开发公司系某园林景观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将该项目分包给某工程公司施工。某工程公司承接后,又将部分工程内容转由邵某、徐某、李某三人实际组织施工。邵某等3人雇佣郑某等101名农民工进场,从事铺装、绿化、养护等劳务,并负责记工、结算劳务报酬。后某工程公司资金困难并濒临破产,未能足额向邵某等3人支付相关工程款,邵某等3人亦未向郑某等101名农民工足额支付劳务报酬,欠付劳务报酬约350万元。经多次催要、协商未果,郑某等101名农民工遂共同向工程所在地综治中心申请协调处理。
处理方式方法
综治中心受理后,认为本案涉及劳动者人数较多、金额较大,且关系春节前农民工劳务报酬支付,需及时稳妥化解。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综治中心指派入驻的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劳调委”)开展调解工作。
一、查明雇佣事实,厘清欠付主体。为准确掌握情况,劳调委采取“背靠背”方式逐一与各方沟通。经查,某开发公司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某工程公司承接分包工程后又转包给邵某等3人实际组织施工,郑某等101名农民工受邵某等3人雇佣进场提供劳务,其劳务报酬由邵某等3人记工、结算并实际拖欠,邵某等3人系直接欠付主体。沟通过程中,劳调委围绕款项来源进一步询问,了解到某开发公司尚有700万元工程款未向某工程公司结算。劳调委随即向某开发公司求证,通过审阅合同、核对账目,确认该笔未付工程款属实,为后续解决劳务报酬支付问题锁定了资金来源。
二、释明法律责任,推动先行清偿。在查明雇佣关系、欠付主体和未付工程款来源后,劳调委认为,某工程公司资金困难,若仍由某开发公司将工程款支付至某工程公司账户,101名农民工劳务报酬难以及时保障,遂建议由某开发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向郑某等101名农民工支付劳务报酬,并在应付某工程公司工程款中相应抵扣。某开发公司起初认为,其并非101名农民工的合同相对方,按照公司财务制度付款对象应为某工程公司,不宜直接向农民工付款。对此,劳调委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第36条等规定向其释明:郑某等101名农民工虽由邵某等3人雇佣并被拖欠劳务报酬,但欠付事实发生在案涉工程分包、转包链条中。某工程公司将分包工程转包给个人实际施工,不能以劳务报酬由邵某等3人结算为由免除清偿责任;某开发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报酬支付负有监督管理义务,某开发公司先行支付后,代付款项可在其应付某工程公司的工程款中抵扣,或依法进行追偿,并不导致重复付款。
三、核定报酬范围,衔接破产程序。调解过程中,某工程公司被异地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某开发公司对部分人员身份、款项性质以及直接代付是否影响破产清偿秩序提出顾虑。为夯实调解基础,调解员前往施工现场实地勘察,审核各方身份材料和证据材料,比对农民工记工簿、报酬清单、某工程公司印章与以往进出材料单用章的一致性;分别与邵某等3人、郑某等农民工代表和某工程公司有关人员作调查笔录,并要求相关人员出具书面承诺;考虑到农民工分散在外、白天务工的实际情况,调解员依据记工簿记载信息,利用晚间等工余时间逐一与农民工电话核对,并留存确认材料。调解初期,农民工一方提交的欠付报酬清单涉及113人,金额4013498元;经核查,其中12名人员系现场管理人员,其款项不宜纳入本案农民工劳务报酬优先清偿范围,劳调委向相关人员释明可另寻法律途径主张。最终,确认郑某等101名农民工被拖欠劳务报酬3499260元。随后,综治中心牵头将核算材料、调解方案以及某开发公司拟代付并抵扣的处理方案一并提交异地破产法院、破产管理人。经沟通,管理人对劳调委提交的相关材料予以审核确认,并明确在不损害破产程序统一清偿秩序和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由某开发公司在应付某工程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向101名农民工支付劳务报酬,并在应付工程款中相应抵扣,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相关债权债务作相应调整。在综治中心协调和劳调委跟进下,案涉款项于农历春节前分别转入101名农民工账户,101名农民工均确认收款,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处理结果
某开发公司同意从应付某工程公司的工程款中列支3499260元,直接支付给郑某等101名农民工,并在应付工程款中作相应抵扣。邵某等3人、某工程公司及破产管理人对上述支付、抵扣安排均无异议。目前已经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7条、第25条、第113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条、第3条、第30条、第36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工程建设领域分包、转包与企业破产因素交织导致拖欠农民工劳务报酬引发的劳务合同纠纷,涉及人数多、金额大、主体关系复杂。本案中,综治中心统筹劳调委开展调解,先查明用工和欠付事实,锁定未付工程款来源,再向各方释明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代付后抵扣及追偿等法律后果,推动某开发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支付农民工劳务报酬。调解过程中,劳调委同步审查申报人员身份和款项性质,将农民工劳务报酬与其他款项区分处理,确保优先清偿范围准确。在了解到某工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综治中心及时对接异地破产法院及破产管理人,推动代付抵扣安排与破产程序有效衔接,最终促使纠纷得以成功化解,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案例二

入库编号:D2026-161-1-053-826
基本案情
阚某在某小区购买商品房。陈某居住于阚某楼上。阚某装修后长期未居住,返回时发现厨房、卫生间地面积水,木制门框、厨房吊柜及客厅相邻墙面受潮、发霉、起包。阚某认为系陈某家管道漏水所致,多次要求陈某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陈某否认本户管道漏水,并称阚某多次剪断其家供电线路,影响正常生活。双方协商无果,阚某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研判认为,本案涉及邻里关系,适宜调解方式化解。经向当事人释明综治中心职能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综治中心统筹开展化解工作。综治中心受理后,根据案件纠纷性质,指派入驻的房地产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调委会选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一是分别听取陈述,归纳争议焦点。调解员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并梳理相邻关系和财产损害赔偿相关规定后,分别听取双方陈述。阚某认为漏水来自陈某家管道,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陈某否认漏水系其家下水管所致,并称阚某多次剪断其家供电线路,给其生活造成损失,但表示如经现场查明确系其家使用的管线漏水,愿意承担相应责任。调解员据此将争议焦点归纳为:漏水是否与陈某独立使用的供水管有关,房屋损失及责任如何确定;阚某是否剪断供电线路并造成损失,相关责任如何处理。调解员据此确定先查明漏水成因和损失范围,再分别厘清双方责任的调解思路。
二是实地勘查漏点,查明损害成因。调解员到涉案房屋现场察看,结合楼栋供水系统布局、管线走向、漏水痕迹和受损部位逐项核对。经查,该楼供水管采取“一户一管一表”方式设置,并沿下层住户厨房墙角向上敷设;通往陈某家的供水管经过阚某家厨房,供陈某家独立使用。案涉漏点位于阚某家厨房内墙角中部,系陈某家供水管发生破裂,并非陈某家下水管漏水。调解员结合管线状态和漏水痕迹,初步判断系水压过大导致管道自然破裂,现场未见人为破坏痕迹。因漏口较小且管道被瓷砖封闭,水从瓷砖缝隙持续缓慢渗出,不易及时发现。同时,阚某装修时将厨房和卫生间原有地漏用瓷砖封闭,房屋又长期空置,导致漏水不能及时排出、险情不能及时发现,客观上扩大了损失。经逐项核对,房屋受损主要表现为木制门框下部约30厘米处受潮、厨房吊柜一角发霉及部分墙面起包,损失范围较小,恢复原状费用可控。通过现场查看,调解员查明了漏水的直接原因,也弄清了阚某封闭地漏、长期无人居住对损失扩大的影响,为双方责任划分打下事实基础。
三是分别厘清责任,部门联动化解矛盾。调解员结合民法典有关相邻关系和损害赔偿的规定,向双方释明各自责任。案涉供水管系陈某家独立使用,陈某对管线负有管理、维修义务,接到阚某反映后应及时查看处理,应对漏水损失承担相应责任。阚某装修时封闭地漏,房屋又长期无人居住,导致漏水未能及时排出和发现,对损失扩大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阚某剪断陈某家供电线路的行为,调解员指出,阚某剪断供电线路的行为不属于合理合法维权,由此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在厘清双方责任后,调解员引导陈某承担专用供水管改造责任、阚某承担供电线路恢复责任,并组织双方协商房屋修复费用的分担。然而,双方对费用分担及供电线路受损问题存在分歧,导致调解一度陷入僵局。考虑到纠纷涉及供电线路受损及不当维权问题,调解员及时邀请属地派出所参与,共同开展释法说理。派出所民警结合供电线路受损情况,向双方说明依法维权的方式和边界;调解员将房屋漏水损失与供电线路损失分别处理,进一步释明各自责任,引导双方在合理分担损失的基础上互谅互让。经多轮协商,最终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向阚某支付房屋修复费用3000元;阚某就剪断陈某家供电线路的行为当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线路恢复费用100元。双方均已当场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8条、第296条、第1165条、第1173条、第1177条、第1184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楼上住户独立使用的供水管在楼下房屋内破裂漏水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涉及隐蔽漏点查找、财产损失认定、双方责任分担以及不当维权行为的处理。本案中,综治中心受理后,精准分流至行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提高调解的针对性。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过分别听取双方陈述、实地查看管线走向和房屋受损情况,依次查明管线使用关系、漏水原因、损失扩大因素和合理修复费用,据此确定双方责任。在明晰责任前提下,组织各方就漏水损失和剪断供电线路造成的损失进行积极协商。在双方因费用分担及供电线路受损问题陷入调解僵局时,调解员及时对接属地派出所,联合开展法治教育,引导双方理性表达诉求,共同寻求最优解决路径。最终,双方解开“心结”,纠纷得以实质化解,维护了和谐邻里关系。
案例三

入库编号:D2026-161-1-139-668
基本案情
于某雇佣15名农民工(平均年龄60岁以上)为其承包的某养猪场建设厂棚。工程完工后,双方经对账核算,确认于某应付劳务费共计70007元。然而于某长期拖延支付,农民工多次催讨无果。15名农民工生活陷入困难,遂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研判认为本案涉及农民工较多、年龄偏大、诉求高度一致,且事实清楚、争议金额不大,具备调解基础。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至“法院+工会”调解工作室,由专业调解员先行调解。调解员第一时间梳理案情,识别出本案三大难点:一是农民工使用方言,存在沟通障碍;二是于某身处外省、失联倾向明显;三是双方互不信任、对抗情绪严重。 结合以上难点,有针对性开展以下调解工作:
一、情绪疏导与代表选取并举,破解沟通障碍。面对15名60多岁农民工情绪激动、乡音浓重、言语沟通困难的实际,调解员未急于推进实体问题,而是先开展情绪安抚:耐心倾听每位农民工的诉求,对其长期付出却拿不到报酬的处境表示理解与同情。待情绪初步平复后,调解员从15人中挑选出乡音较轻、表达能力较好的王某、冯某作为农民工代表,由其集中反映诉求、对接调解进程。这一“化整为零、以点带面”的做法,既避免了群体性沟通混乱,也为后续协商奠定了基础。
二、跨省联络与线上搭建“对话平台”,重建信任纽带。调解员通过多方打听、查询,最终与远在外省的于某取得联系。经了解,于某并非主观恶意欠薪,而是因发包方拖欠其工程款,导致资金链断裂;加之农民工一起催讨,于某抵触情绪较大,账目也无法清晰结算,遂躲至外省不敢返回本省。调解员判断双方矛盾症结在于“沟通断裂”与“信任缺失”。为此,调解员建立线上调解群,将农民工代表与于某纳入同一平台,以文字沟通方式消除方言障碍,引导双方从“情绪对抗”转向“理性对话”。调解员在群内如实说明于某的困境,同时明确指出欠薪的法律后果,劝说农民工先行返家、避免过激行为。经过半日耐心劝导,15名农民工同意理性协商解决。
三、分步核算与限时履约,促成实质性化解。在双方恢复理性沟通基础上,调解员组织逐人、逐项核算劳务费。经过细致核对与协商,双方最终确认劳务费总额调整为65282元,由于某一次性付清。至此,该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于某向15名农民工一次性付清劳务费65282元。现已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第579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拖欠农民工劳务报酬引发的劳务合同纠纷,具有“人数较多、年龄偏大、诉求集中、跨省异地、信任破裂”等多重复杂因素。本案中,法院依托“法院+工会”调解工作室,委托工会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发挥专业优势,搭建理性沟通平台,提高解纷效率。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采取“情绪疏导—代表选取—线上搭桥—分步核算”的递进式策略,先稳定情绪,之后“化整为零”选取代表破解群体沟通难题。针对双方不在一地的情况,通过“线上建群”,跨越地域重建信任纽带,成功将15名农民工与异地雇主的对抗转化为理性协商。最后聚焦实体争议,反复释法明理,促使纠纷高效、实质性化解,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例四

入库编号:D2026-161-1-334-807
基本案情
皮某先后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两份人身保险,累计缴纳保费90464元,后因个人经济原因便申请退保。某保险公司依据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告知皮某仅能按现金价值退还48044.43元。皮某认为退费金额与已缴保费差距过大,难以接受,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之后,某保险公司和皮某请求当地银行业保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处理方式方法
调解组织受理后,坚持调解优先、法理兼顾、源头实质化解工作思路,区分投保人、保险机构两方主体差异化认知进行释法疏导,采用“背靠背”分阶段调解方式分层沟通,开展以下调解工作:
一是全面核查案件基础事实材料,厘清争议核心焦点。调解员第一时间调取两份保险投保单、缴费凭证、保险条款、现金价值计算明细、投诉记录等全部案卷材料,完整梳理投保、缴费、退保争议全过程,明确双方核心分歧:皮某要求全额或退还已交的大部分保费;保险公司则主张严格依照合同现金价值条款履行退费义务,不能违规操作,拒绝额外补偿。
二是分层开展释法明理,精准疏导双方认知误区。调解员一方面向投保人皮某进行普法引导。调解员结合保险法相关规定,解读人身保险现金价值条款立法初衷、合同法律效力,明确提前退保仅返还现金价值系行业通用合同约定,客观说明保险前期运营、渠道、风险保障成本分摊规则,引导皮某理性认识退保必然产生经济损失,降低不合理退费的期望值,缓解负面情绪。另一方面向保险公司开展劝导。调解员向保险机构告知,结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要求,阐明在合法合规框架下适度人性化处置困难群众纠纷,是落实金融为民、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引导企业立足民生角度适度提高退费补偿标准。
三是多轮居中磋商、平衡法理情理拟定折中调解方案。调解员根据双方诉求反复多轮居中协调,守住法律合同底线同时兼顾群众民生困难。一方面,充分认可保险公司依约履职的合法主张,不突破保险合同、保险法划定的处理底线;另一方面,充分考量皮某经济困难的现实处境,持续推动保险公司在现金价值基础上增加补偿金额。经过多轮磋商谈判,双方逐步缩小双方主张金额的差距,最终就折中退费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案涉两份人身保险合同;某保险公司一次性向皮某退还全部款项合计55000元。目前已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7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人身保险提前退保引发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投保人对“已缴保费”与“现金价值”之间的巨大差额缺乏充分认知,容易产生“保险公司故意克扣”的误解,从而引发投诉甚至诉讼。本案中,行业专业调解组织坚持依法调解,准确适用《保险法》关于现金价值退费的规定,向投保人充分释明合同依据和法律后果,引导其理性接受合理损失,守住了法律与合同底线。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耐心沟通、释法明理,充分考虑投保人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引导保险公司在合规范围内作出人性化让步,做到情理兼顾,既解“法结”又化“心结”,维护合同严肃性同时实现纠纷柔性、高效、实质性、低成本化解,切实解决了群众的“急难愁盼”,避免了投诉升级为诉讼,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五

入库编号:D2026-161-1-116-665
基本案情
200余名外地货车司机长期与本地某物流公司合作,合作内容是由这200余名外地货车司机承接本地及周边相关的运输业务,由某物流公司按约定按月结算运输款。司机按约提供运输服务后,某物流公司不按时支付运输款,现已累计拖欠200余名司机运输款共计600余万元。经多次催讨无果后,胡某等200余名司机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涉及200余名司机的生计权益和当地物流行业的营商环境稳定,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邀请人社部门调解组织共同参与,组成调解小组,按照“高效化解、批量处理、权益保障”原则,分步推进以下化解工作:
一是快速响应,梳理案情,固定诉求。考虑到司机提交的起诉状信息不全,法院工作人员指导司机运用要素式起诉状梳理身份信息、证据材料等,快速识别争议焦点。之后,调解小组结合司机提供的运输款结算单等证据材料,对拖欠金额逐一核实并予以登记。期间,法院根据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严格审查,裁定对物流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在保全过程中发现该物流公司在本省银行账户没有足额可冻资金,经多方查询,该物流公司在他省银行还有账户,法院工作人员迅速前往该地,最终冻结600余万涉案资金,既稳定了司机的情绪,也为后续调解以及权益兑现提供坚实保障。
二是联合调解,释法析理,达成共识。调解小组针对涉及人数多,诉求一致的特点,分批次组织5名司机代表分别与物流公司进行“面对面”调解。针对物流公司,法官从法律层面阐释其在履行运输合同的义务、违约责任及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人社部门则结合劳动用工、行业监管角度,向物流公司说明拖欠运输款对企业信誉、营商环境的负面影响。针对司机,一方面耐心倾听司机诉求,向其说明法院已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缓解其情绪,另一方面也向其详细说明物流公司目前确实遇到了经营困难,现在除了拖欠600多万运输费,还有其他债务纠纷要处理,客观分析公司偿债能力,若坚持主张利息,物流公司实在无力清偿等现实因素。经多次沟通,司机充分理解物流公司的实际困难,希望能通过调解尽快拿到运输款。最终200余名司机全部自愿放弃利息主张,仅要求物流公司足额支付600余万元运输款本金,双方就此核心诉求达成共识,并达成调解协议。
三是成果落地、保障履行、定分止争。为确保调解成果及时落地,调解协议明确约定了支付金额、期限、方式、逾期履行违约责任等细节,同时向双方强调协议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鉴于法院已依法对物流公司银行账户提前实施保全并足额冻结600余万元涉案资金,为使200余名司机尽快拿到运输款,法院立即启动执行划扣程序,目前冻结资金已逐一划至司机的指定账户。
四是回访跟进、巩固成效、优化环境。划款工作完成后,法院联合人社部门对部分司机开展回访,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了解其后续从业诉求,同时主动走访物流公司,深入了解其资金周转难题及经营方面的需求,针对企业暴露出的财务管理漏洞、合同履约风险等问题提供法律指导。因该物流公司属于本地重点企业之一,为切实纾解企业发展堵点,由属地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统筹施策、协同帮扶,合理化解企业经营困境。
处理结果
200余名司机与某物流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司机自愿放弃逾期利息,某物流公司向200余名司机按期足额支付运输款本金600余万元。现已按期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9条、第813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因物流公司拖欠运输合同款引发的运输合同纠纷,涉及200余名外地个体货车司机的核心权益,若不能妥善化解,易引发群体性矛盾,且关乎当地物流行业营商环境。本案中,法院邀请人社部门参与,组成调解小组,按照“高效化解、批量处理、权益保障”总体思路,促成纠纷高效实质化解。调解过程中,法院指导当事人用好示范文本,准确梳理案情、固定诉求,并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从源头稳控局面,让司机吃下“定心丸”;人社部门发挥调解专业优势,搭建中立沟通平台,分批次组织双方“面对面”沟通,既向物流公司释明拒不履约的法律后果,也向司机耐心说明物流公司目前遇到的经营困境,最终促使双方互谅互让,纠纷得以实质化解,既保障司机劳有所得,也为本地企业留下一定的经营余地,兼顾民生保障与营商环境优化。调解成功后,持续跟踪回访,向司机核实款项到账情况,同时充分考量物流公司经营现实,通过定制式法律指导、向属地政府发送本地重点企业专项帮扶建议等方式,助力企业修补管理漏洞、恢复经营能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案例六

入库编号:D2026-161-1-479-787
基本案情
李某与陈某曾为情侣关系。确定恋爱关系后,双方共同在多个平台经营自媒体视频账号。在二人的协力下,相关账号粉丝数量与商业合作订单数量均相当可观。由于长期共同工作与生活边界模糊,双方感情逐渐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关系破裂后,二人就自媒体账号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对涉案自媒体账号的所有权及由此产生的收益依法作出处理。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为妥善化解纠纷,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综治中心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一是全面摸排情况,打牢调解基础。调解员经初步审查认为,本案争议标的性质不适宜分割,且当事人之间曾有感情基础,存在调解空间。基于此,调解员通过电话联系、组建微信群聊等多种方式,对陈某与李某开展了耐心细致的疏导与协商工作,引导双方以化解矛盾为初衷,积极参与调解。为进一步掌握案情核心,调解员在梳理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围绕“共有物分割纠纷”这一主线,针对涉案自媒体视频号这一新型产业形态的账号价值与资产构成进行了补充调查,以全面掌握案件细节,精准识别争议焦点。在完成前述准备工作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综治中心调解室开展现场调解。
二是精准分析研判,锁定争议焦点。调解初期,基于对案件基本情况的梳理,调解员认为李某与陈某之间矛盾程度相对较小,且存在一定感情基础,因此选择运用“面对面”调解法,召集双方当面沟通,以了解双方真实意愿与诉求。在“面对面”调解过程中,李某表示,案涉自媒体账号系由其创建并投入大量心血经营且其本人为全职博主,除运营该账号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因此账号所有权应归属于其本人。陈某则提出,李某创建自媒体账号初期并无稳定收入,一直靠陈某工作维持二人生活,其亦在账号运营与内容剪辑等方面付出实际劳动,因此其本人亦应当享有账号的相应权益。在明确双方初步意见后,调解员认为双方还有更深层次的矛盾没有明确,当即决定转为“背对背”调解法,安排一方至休息室等候,分别与李某、陈某单独沟通。在此环节,调解员发现双方争议焦点并非完全集中于自媒体账号所有权归属,而更侧重于陈某认为其在恋爱关系期间对自媒体账号经营所做的付出未得到相应回报,因此希望得到合理补偿。
三是耐心释法说理,实质化解矛盾。调解员再次将双方共同邀请至调解室,并从法理与情理角度展开释明。调解员首先指出,自媒体账号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具备财产属性,属于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同时,鉴于该自媒体账号系以李某身份信息注册,继续由李某所有较为适宜。但调解员也强调,陈某在自媒体账号创建初期的投入与贡献不容忽视,其合法权益应予以合理考量。经调解员情理法相结合的耐心沟通与疏导,双方逐渐理解对方在账号建立和经营过程中的付出,最终就账号归属及收益分配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自媒体账号归李某所有,李某向陈某支付恋爱期间账号商业推广收益的一半共计70000元作为补偿。目前已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条、第113条、第127条、第233条
解纷要旨
在互联网发展迅速的今天,公民合法虚拟财产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妥善保护公民虚拟财产,不仅关系到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关乎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能充分认识到对方在自媒体账号运营过程的付出,各执己见,且情感因素交织复杂。为妥善化解纠纷,法院委托综治中心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工作,通过柔性方式纾解双方“心结”,促使纠纷得以实质化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对新兴行业衍生的新型财产形态进行充分了解与认真研判,找准双方自媒体账号归属诉求背后的情感症结和利益诉求,采用“面对面”和“背对背”结合的调解方法,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结合纠纷特点迅速作出研判,最终促使双方互谅互让,在不破坏虚拟财产价值的基础上形成务实的解决方案,既有助于最大限度实现虚拟财产的经济效益,也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