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阳县沙坪镇泉湖村村民饶某等人因拖欠工程款,经崇阳县法院和咸宁市中院两级法院审理判决后,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且拒绝申报财产,被崇阳县司法拘留。
2012年2月,饶某等人自发在沙坪镇泉湖村建“岩头寺”,并将该寺大佛殿的建设工程承包给胡某。胡某于2013年元月将寺庙建成交付饶某等人。经结算,饶某等人应付胡某工程余款90000元,而饶某却以资金未筹集到位为由拒付。胡某起诉至崇阳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胡某自愿放弃20000元工程款。崇阳县法院遂作出饶某等人“应支付胡某工程欠款70000元及利息”的判决。饶某等人不服,上诉至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院判决生效后,胡某申请强制执行,饶某等人拒付上述欠款,法院执行干警多次上门向饶某释法,并请村干部共同做饶某的工作,饶某仍拒不执行,且在收到法院报告财产令后拒绝申报财产,崇阳县法院遂依法对饶某实施司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