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法院审理一起公益诉讼案 市人防办被判行为违法

2018-09-05 15:44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1.webp.jpg

2.webp.jpg

3.webp.jpg

近日,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判决咸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未依法征收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行为违法,责令六个月内对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的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依法征收并履行监管职责。据悉,该案是湖北省目前最大金额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行政公益诉讼案。

咸安区人民检察院诉称,2006年至2010年期间,市人防办在审批咸宁市金鸡小区二期和体育小苑等四个工程项目时,存在不依法征收易地建设费的违法行为。市人防办审批这四个工程项目的4家建设单位缴纳易地建设费共计为304.8万元,但根据鄂价费[2004]206号文件规定,应缴易地建设费共计2712万余元,少征收了2300万余元。

2017年8月30日,咸安区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市人防应依法履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缴少征的2300余万元易地建设费。收到检察建议后,市人防办未依法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追缴。咸安区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对市人防办提起公益诉讼,认为市人防办未依法征收易地建设费违法,请求法院判令市人防办依法正确履行征收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足额追回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的易地建设费。

咸安区法院立案受理后,经过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市人防办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征收金鸡小区二期和体育小苑等四个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2300余万元,给国有财产造成流失,严重影响了具有公益性质的人防工程建设,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违法,责令市人防办在六个月内对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的易地建设费依法征收并履行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