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审理公益诉讼案
咸安审理公益诉讼案
嘉鱼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
嘉鱼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
4月19日,咸安区人民法院、嘉鱼县人民法院先后在咸安法院二号审判庭、嘉鱼法院一号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当地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诉被告咸安区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嘉鱼县林业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案,当庭作出判决,责令两被告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咸安法院认定,2013年5月湖北香泉牧业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农用地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与某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征用该村59.14亩土地用于创办养殖基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致使14.6亩农用地被硬化。同年7月,咸安区国土资源局发现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后,于9月份作出了限期恢复土地原状及罚款7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但咸安区国土资源局在收缴71万余元罚款后,在该公司未恢复土地原状的情况下作出结案处理。在收到公益诉讼人的建议书后,咸安区国土资源局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但湖北香泉牧业有限公司所占用土地仍未恢复原状,亦未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导致该处土地仍处于被非法占用状态,破坏了土地资源。咸安区国土资源局在被硬化土地未恢复原状的情况下作出结案处理,属未正确履行其法定职责。咸安法院经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确认咸安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履行监管被处罚人拆除违法占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法定职责;责令咸安区国土资源局在六个月内履行对被处罚人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的监管职责。
嘉鱼法院认定,2006年3月,胡某注册成立采石场,由胡某、赵某二人合伙经营。2006年6月至2012年,胡某、赵某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共占用林地面积1.1055公顷。2012年,嘉鱼县林业局向赵某收缴森林植被恢复费10万元,向胡某收缴森林植被恢复费12余万元。此后,胡、赵二人继续违法开采。嘉鱼县林业局于2015年8月分别向赵某、胡某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二人立即停止挖矿、采石行为,限期整改。此后,采石场被关停。此时,胡、赵二人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已造成国家级公益林破坏面积达4.0755公顷。法院认为,林业局在2012年7月发现胡某采石场非法占用国家级公益林采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后,只收取了胡某、赵某二人森林植被恢复费共计220780元,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二人的违法行为,导致国家级公益林遭受破坏程度扩大,已构成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嘉鱼法院当庭作出判决,确认嘉鱼县林业局对胡某、赵某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嘉鱼县林业局对胡、赵二人的违法行为继续履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定职责。
咸安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及嘉鱼县林业局局长到庭参加诉讼,两人均表示接受法院判决,不上诉,在今后工作中要引以为戒,严格履职。咸安区及嘉鱼县部分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各50余人旁听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