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三男子因窝藏罪获刑

2019-11-08 08:54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近日,市中院二审审结一起窝藏案件,被告人盛某、唐某、刘某因犯窝藏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

    赤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盛某明知刘某1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刘某虽然没有被告知刘某1等人犯罪,但是其知道刘某1等人到西双版纳没有必要走“老路”而绕开边防检查站,且还安排了一辆车在前面探路来逃避检查,被告人刘某应当明知其载乘的刘某1等人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唐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酌定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一、被告人盛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三、被告人刘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盛某提出上诉。市中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盛某表示服从一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盛某、原审被告人唐某、刘某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盛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准许上诉人盛某撤回上诉。

法官寄语

    情与法之间、利与法之间,当局者迷,容易被“义气”绑架或被利益诱惑,让侥幸心理蒙蔽了明辨是非的双眼。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以身试法者,必定付出惨痛代价。

    法官提醒,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发现身边的人违法犯罪,一定不能资助其逃跑,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因为这不但于事无补,最终还将害人害己。正确的做法是积极劝说并帮助其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争取宽大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给涉黑涉恶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统称“在逃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在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惩处。任何人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黑恶犯罪线索、检举在逃人员情况,可扫码登录全国扫黑办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