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陈继井 阮洋溢)夫妻二人分两次向他人借款43万余元,两份借条还由另一被告单位加盖公章,可借款到期后却赖着不还。
2015年10月开始至2016年1月29日,王某、严某(系夫妻关系)向陈某借款432100元,两份借条由被告通山县某水泥制品厂盖章。逾期后,王某、严某未予偿还,陈某遂将两人和通山县某水泥制品厂诉至通山法院。
今年1月17日,经通山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告王某、严某、通山县某水泥制品厂分3次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432100元及利息279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却未按调解书确定在今年1月23日前给付10万元的还款义务。于是陈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鉴于执行中,在法院向三被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之后,三被告仍未按期偿还10万元欠款。6月13日,通山法院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王某司法拘留15日。
王某在被拘留的第三天,迫于法律威严主动向申请人陈某给付欠款10万元。通山法院根据王某在拘留期间表现及已履行了第一批期间的10万元还款义务,于是作出提前解冻拘留决定书。王某当日走出了通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