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年) 出身于贵族家庭,先辈几代都是佩剑贵族。他酷爱潜心研究政治、法律,毅然放弃了世袭祖辈的官职,而把精力与时间投入更能显示他才华的领域。他不仅是18世纪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也是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而且集文学家、思想家、法学家、政治学家、社会学家、历史学家于一身,他的思想对于人类批判宗教神学、推翻封建专制王朝和建立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作出了重大贡献。
孟德斯鸠早年在波尔多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后取得律师资格,并受聘于波尔多法院。之后,孟德斯鸠到巴黎学习法律四年,同时,又涉猎了其他学科的知识,并结识了一些著名的学者。他的兴趣广泛,涵盖了政治、法学、文学、哲学、历史等多学科,他游历、考察了欧洲各国,广泛接触学术界朋友,还旁听过英国议会的辩论,为他研究法律提供了有益的知识积累;他经历过贵族生涯,然后又脱离这一阶层的思想局限,以学者的视角研究社会政治与法律,并著就其巨著《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全部才智和思想的结晶,堪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媲美;他的治学治国理念,集中了他自然法学、实证主义、理性务实、崇尚品德、分权制衡等特点,对于早期资产阶级和当代社会法治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他的丰富人生经历,和崇法务实的治学精神,最终使他从一名封建佩剑贵族的叛逆者成为引领潮流的学者。
一、自然法思想
孟德斯鸠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下,那时没有国家和法律,但存在自然法,自然法在人类所有法律、规范之先就已存在,它支配、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它之所以称作为自然法,是因为它是单纯渊源于人类生命的本质。从广泛的意义讲,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它们的法;物质世界有它们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灵们”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因为任何事物都处在一种必然关系之中,那种把一切东西都看做是盲目命运所产生出来的说法是极端荒谬的。法律应当与一个国家的地理环境、生产生活方式、宗教信仰等自然条件相适应。不同的谋生方式需要法律的多少、依赖程度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从事商业和航海业的民族比从事耕种土地的民族更多地需要法律,也更想往实行民主、共和、法治。孟德斯鸠这一法律思想告诫人们,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应当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基础,用符合自然规律的法律合理开发利用大自然,用遵循科学发展观的法律方法去解决纷繁复杂的现实问题。
二、实证研究方法
孟德斯鸠涉猎知识渊博,他曾经系统研究过东、西方社会和法律文化,善长运用哲学、政治、历史等多视角,用实证主义的方法研究法学,他到过欧洲诸国收集大量翔实素材,为他撰写《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等专著提供了实证素材。孟德斯鸠是实证研究的楷模,他特别重视地理环境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他认为一个国家的气候、土壤、土地面积大小等地理因素对这个国家的人的性格、情感、风俗、法律以及政治制度都有着直接的影响,甚至有决定性的影响。比如,寒带地区民族骁勇剽悍,热带地区民族则心神萎靡;土壤贫瘠使人勤奋,土地肥沃则使人因生活宽裕而柔弱。作为法官无论从事办案还是搞学术调研,都要学习孟德斯鸠求真务实的治学方法。
三、理性务实精神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法的精神中应当包含着人类对理性的终极理解:法律代表整个人类,是人类理性、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服务,而不是为某个阶层服务;法律应当摒弃酷刑,提倡刑罚与教化相结合,利用舆论威慑阻止犯罪;法律只惩罚行为,而不能惩罚思想、语言;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法官必须对理性有充分的认识。阐明法的精神是极为重要的问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只是依赖于法的工具作用,寄希望于法律能够解决我们现在面临的所有问题,忽视了对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的运用,法律所包含的理性、正义精神最适于解决棘手的社会矛盾。
四、崇尚以德治国
孟德斯鸠说,法与道德并存是一个强大的国家和兴盛的社会的标志。道德的作用不亚于法律,它是使狂风暴雨中的航船停泊的锚。公民的道德首先是指爱祖国与法律,热爱祖国这种爱要求人们把公共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公共的利益是一切私人的品德的根源,私人的品德不过是以公共利益为重而已,这就要求人们“舍弃自己”,具有自我牺牲精神。一个国家如果“风俗败坏” 、“道德沦丧”,那么政府就毫无公信、法律几乎废弛。法律与道德它们既为共同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又为共同的经济基础服务,在内容、形式和作用上相互交叉、相互渗透,共同促进人类社会发展。比如罗马共和国初期,人民性格正直,这种正直有很大的力量,所以立法者常常只向人民指出正当的道路,让人们依从就够了。对他们似乎只要劝告,并不需要命令,以至于君王的法律和十二铜表法所规定的刑罚都被废除了。孟德斯鸠的这一思想与中国传统道德修养提倡“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高度暗合,对当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五、分权制衡理念
孟德斯鸠指出,专制国家不需要法律,君主将全部权力集合在脑袋上,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断案只需凭借宗教的训条或习惯,人就是一个生物服从另一个发出意志的生物罢了。孟德斯鸠非常痛恨专制政体的,他认为只有民主政体才是公平合理的政体,这种政体必须通过宪法确认的三权分立来限制君主的权力,这三种权力必须分掌在不同的人、不同的国家机关手中,这才可能真正做到权力制衡、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民主政体蜕化为专制政体。当今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制度最初即发轫于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的法律思想,它对当代中国如何加强权力制约监督,惩治预防腐败行为亦有着深刻启示。
(原载《楚天审判》2013年第1期新春特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