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执行法院将下列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曝光,现督促被曝光的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执行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拒不执行及抗拒执行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视情况依法采取拘留、罚款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请与执行法院联系:
执行依据(2009)咸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通城县华鑫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文,应履行标的450万元及利息,执行法院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715-8158603,201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