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法院系统2024年度招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公告

2024-06-20 09:06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咸宁市法院系统2024年度招聘

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咸宁市法院系统决定招聘(法院直接聘用,非第三方劳务派遣)一批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

咸宁市法院系统招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30名,各法院具体的招聘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咸宁市法院系统2024年度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职位计划表》(附件1)。

、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2.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35周岁(含)以下(1988年6月至2006年6月期间出生);对于2018年9月14日(不含)前进入且目前仍在所报考法院从事书记员工作的原有聘用制书记员,报考所在法院职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不含)以下(1979年6月至2006年6月期间出生);

3.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报考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法院、检察院辞退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的;

5.现役军人、在职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非2024年应届毕业的学生;

6.人民法院经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7.有其他不适宜担任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情形的。

三、报考程序

(一)查询职位

报考人员可在本公告附件1查询职位计划。

(二)网上报名

所有招聘职位均通过湖北省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按以下步骤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名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9∶00至6月26日17∶00。考生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及《咸宁市法院系统2024年度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职位表》,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填写诚信报考信息,如实并完整注册个人基本信息,上传本人电子照片,选择合适职位提交报考申请。全省法院、检察院均为同一时间笔试,报考人员只可选择一个职位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网上资格初审。报考人员可于6月21日至6月27日期间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6月21日9:00至6月26日17:00期间,报考申请已提交尚未审查的和通过资格初审的,均不能修改本人注册信息或改报其他职位。报名初审不通过的,可完善个人注册信息后重新报考原职位或改报其他职位。6月26日17:00后,所有人员均不能再修改个人注册信息或改报职位,请考生尽早报名,以免报名截止后因资格初审不通过而错失考试机会。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考试不收取报名费。通过报名资格网上初审的考生在笔试前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2024年7月3日9:00至7月6日9:00期间,请考生密切关注湖北省人事考试网(www.hbsrsksy.cn)。

四、考试安排

(一)笔试

笔试采取全省统一命题、统一时间考试的方式进行。笔试开考比例不得低于1:2,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可不设笔试开考比例。达不到规定开考比例的,按比例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数。

笔试主要测试与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职业密切相关的、适合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式进行考察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素养,原则上包括政治理论、时事政治、法律基础知识、科技人文及其他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

笔试定于2024年7月6日,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请考生密切关注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和官方微信公众号。

参加考试时,请携带必要的文具,同时必须携带准考证、本人二代有效身份证。笔试开始30分钟后未能报到的视为放弃考试。考试中途不得离开考场。

(二)最低合格分数线和加分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量辖区考生笔试成绩和招录人员数量后,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笔试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才有资格进入后续环节。

笔试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可按下列条件在笔试成绩中加上相应分数并按规定程序公开,具备多项加分条件的不累计加分:1.烈士的配偶、子女,加3分;2.因公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加2分;3.脱贫家庭及其子女加1分。加分审核由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笔试结束后统一组织。

(三)职业技能测试

入围职业技能测试的考生需参加速录测试。速录测试主要考察考生打字速度及正确率。职业技能测试入围人员由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考生笔试成绩(含加分)高低顺序,按照1:3设定(笔试通过最低合格分数线人数不足1:3的,可按不低于1:2设定入围人员)达不到最低比例的,按比例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数。

职业技能测试不计分,主要测试考生通过计算机录入汉字的速度和准确率,达到每分钟50个正确字及以上为合格(职业技能测试合格的考生才有资格进入后续环节)。测试成绩由考生当场签字确认。职业技能测试时间、地点、具体规则另行公告。请考生密切关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

五、确定综合成绩

职业技能测试合格的考生,综合成绩=笔试成绩+加分。综合成绩相同时,笔试成绩高的排名在前,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以职业技能测试打字每分钟正确字数多的排名在前。若仍无法确定,单独组织一轮职业技能测试。

六、资格复审、体检和考察

以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排名,按1:1的比例确定各招聘职位的资格复审、体检、考察人选。考生在资格复审、体检和考察环节出现不合格情形时,按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报考上述职位的,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或离职证明。

体检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考生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自动放弃。

考察工作参照公务员考察程序组织实施。主要考察报考人员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学习工作表现、身体心理健康情况等,并对报名资格进行复审,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

资格复审、体检和考察相关工作由招聘单位另行公告。因资格复审、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考生自动放弃等原因出现缺额时,由招聘单位根据用人需要确定是否递补。需要递补的,在报考同职位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资格复审、体检和考察人选。

七、确定拟聘用人员和公示

根据综合成绩、资格复审、体检和考察等情况,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各职位拟聘用人员,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成绩、监督电话等。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应实名举报,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对公示中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经调查属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清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八、聘用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经招聘法院批准聘用后,由各用人单位分别与拟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承诺书。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首次聘用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聘为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经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九、递补聘用

递补聘用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在此期间,因拟聘用人员放弃聘用,或签订劳动合同后辞职、辞退,导致招聘职位出现缺额时,招聘法院可选择递补聘用,按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递补聘用人选,并按规定完成招聘程序。递补聘用时提出放弃的,后期不再享有补聘资格。2023年度招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递补截止时间调整到本次公告发布之日自动截止

十、工资待遇

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权利,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薪资待遇按照《湖北省法院检察院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等级和薪酬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同时,建立并执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薪酬调整机制。

十一、相关事项提醒

(一)涉及招聘基本政策、参考要求以及职位公告中的年龄、学历、其他资格条件、备注内容等相关信息的咨询,考生可于工作时间内,与招聘单位联系(见附件2),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微信公众号会及时推送相关信息,请报名考生注意关注。

(二)考生网上报名时务必留下两个联系电话(确保通讯畅通),特别注意在笔试、职业技能测试、资格复审以及递补期间保持通讯畅通。因考生本人原因错失聘用机会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仔细核对报考的职位、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避免错失考试机会。

(四)准考证是参加笔试、职业技能测试、体检、考察等工作需要出示的凭据,请考生妥善保管,遗失不补。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身份证,证件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

(五)在招聘工作中,发现应聘人员弄虚作假的,一经证实,立即取消应聘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本公告由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公告《职位计划表》(附件1)中所列的内容,由各招聘单位负责解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

 

附件:

1.咸宁市法院系统2024年度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职位计划表(附件1).xlsx

2.咸宁市法院系统2024年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工作咨询及监督电话(附件2).docx

3.享受艰苦边远地区倾斜政策的县(市、区)(附件3).docx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