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咸宁法院3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截至目前,咸宁法院共有28篇案例入库,数量位居全省第三。新入库的3篇案例分别是由咸宁中院法官助理张娇编写的《郭某与某科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调解案》,嘉鱼法院法官徐慧玲、书记员曾申奥编写的《徐某与某体育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调解案》,崇阳法院法官助理陈斯瑾编写的《王某与某旅业公司、沈某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调解案》。
案例一

入库编号:D2026-161-1-103-897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20日,郭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按某科技公司需要分批出借;借款利息按年利率5.655%计算,还款期限暂定一年;逾期未还,在约定期限内按年利率5.655%计息,超过一年期限按年利率12%计算。此后,郭某依约分批出借款项。截至2025年12月31日,经双方对账确认,某科技公司尚欠郭某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76045533.61元、利息81036467.36元,本息合计157082000.97元。因某科技公司未按约偿还,经郭某多次催要,仍拖延履行,郭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某科技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全部诉讼费用等。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认为本案虽系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大额民间借贷纠纷,但债权债务基础较为清晰,且双方分处异地,为促成纠纷实质化解,经释明综治中心职能优势并征得当事人同意,由综治中心统筹纠纷化解工作。综治中心受理后,针对本案标的额大、借款时间跨度长、资金往来和对账材料繁多、双方当事人异地等特点,选派具有丰富民商事审判经验的退休法官担任调解员,开展以下调解工作:
一是梳理事实,初步明确调解方向。在法院前期引导当事人使用民事起诉状示范文本梳理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的基础上,调解员收到案件材料后,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示范文本以及《借款协议》、转账凭证及历年对账结算表等证据材料,重点了解借款形成经过、历年对账情况和主要诉求,对案件作出初步研判。从现有材料看,某科技公司对借款事实、借款本金数额以及双方逐年对账确认的利息金额未提出实质性异议,但考虑欠款数额较大、借款时间跨度较长,调解员判断某科技公司一次性清偿可能性较低。据此,调解员拟在后续调解中重点核清债务情况、了解履行能力,并围绕还款安排开展协商。
二是在线核账,释法明理引导预期。在初步明确调解方向后,鉴于双方当事人分处异地,调解员先与双方取得联系,征询双方是否同意在线开展调解。经双方同意后,调解员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远程视频调解,并结合电话、微信等方式保持沟通。围绕《借款协议》、各期转账凭证及双方历年对账结算表,调解员组织双方共同核对,又结合案件材料对相关账目作进一步梳理核查,确保借款数额和利息计算依据清楚明确。在此基础上,调解员进一步与某科技公司沟通,了解其还款意愿和当前履行困难。某科技公司认可欠款事实,也有还款意愿,但表示受前期经营受阻等因素影响,当前资金周转较为紧张,难以一次性清偿,希望分期履行并适当延长履行期限。针对双方在还款方式上的分歧,调解员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向某科技公司释明,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经营困难不能成为长期拖延履行的理由,逾期还款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向郭某分析,如坚持要求某科技公司一次性清偿全部债务,后续即使进入执行程序,也可能面临财产处置周期长、变现难度大等现实问题,实际受偿效果未必优于分期履行。通过多轮线上沟通、共同核账和释法引导,双方分歧逐步由“是否立即一次性清偿”转向“如何分期履行、如何保障履行”。
三是当面协商,推动协议尽快签订。在前期沟通、引导的基础上,双方对债务事实和分期履行方向已初步形成共识。调解员认为,组织双方当面协商更有利于集中沟通、当场确认方案内容,并尽快促成协议签订,遂抓住双方分歧收窄的有利时机,组织双方开展“面对面”协商。协商过程中,调解员进一步了解到,某科技公司系新能源企业,虽前期经营发展一度受挫,但仍有继续推进项目、维持正常经营和稳定员工队伍的现实需要,也具备一定的持续履行基础。基于此,调解员引导双方将还款安排与某科技公司经营恢复、资金回笼节奏相衔接,就分期期限、每期金额、履约保障等事项反复磋商。经多轮协商,双方就还款总额、分期期限、履约保障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郭某同意给予某科技公司一定宽限期限,由某科技公司按照约定期限和金额分期还款;某科技公司同意设置任意一期逾期,则剩余全部借款本息提前到期的履约保障条款。协议签订后,调解员继续跟进履行情况,督促某科技公司按约还款。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截至2025年12月31日,某科技公司欠郭某借款本金76045533.61元、利息81036467.36元,本息共计157082000.97元及后期产生的利息。后期利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由某科技公司分期偿还。目前,某科技公司按约履行还款义务。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第667条、第675条、第676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因长期分批借款引发的大额民间借贷纠纷,具有借款时间跨度长、账目核对复杂、双方分处异地、协商难度较大等特点。本案中,法院引导当事人运用起诉状示范文本梳理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后,明确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还款方式上,故委托综治中心入驻的具有丰富民商事审判经验的退休法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针对双方不在一地的情况,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双方在线逐项核账对证,确认借款金额、出借时间、结息方式和利息计算依据,并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释法说理,推动双方围绕分期履行、履约保障等问题逐步缩小分歧。之后,调解员再组织双方面对面协商,结合企业经营恢复需要和资金回笼情况细化还款安排,促成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调解协议,既保障了债权实现,也兼顾了企业持续经营,做到双赢多赢共赢。
案例二

入库编号:D2026-161-1-370-895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9日14时许,徐某陪同其子前往某体育公司经营的游泳馆参加蛙泳培训。当日15时30分培训结束后,徐某在游泳馆内下台阶过程中不慎滑倒。起初徐某未察觉伤势严重,由同事护送回家休息。至当晚21时许,因局部疼痛加剧,被家人送往医院检查。经诊断,徐某骶5、尾1椎骨不连续骨折,尾1椎骨向前轻度移位(滑脱),医嘱需卧床休息、对症治疗并定期复查。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体育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事实争议不大、案情相对简单,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先行调解。同时考虑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划分专业性较强,指派法官全过程指导调解工作。
一是梳理事实,厘清争议焦点。调解员积极与当事人联系,确认双方对徐某滑倒地点、受伤诊断结果及鉴定意见均无异议。在无争议事实基础上,调解员通过分别询问、集中沟通的方式,梳理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方面是责任划分比例,徐某认为游泳馆台阶湿滑,某体育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过错;而某体育公司则认为徐某下台阶时未注意观察地面,也应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是赔偿主体争议,某体育公司认为其已向保险公司购买了场地意外险,应直接由保险公司理赔,而徐某仅要求某体育公司进行赔偿。
二是实地核查,明确过错责任。为更好查清事实,为后续调解奠定基础,调解员联合指导法官实地走访调查,在游泳馆现场对事发台阶的地面材质、防滑措施、警示标识设置等情况进行勘查;询问游泳馆当班工作人员,核实事发时场地清洁、安全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同时调取事发当天的监控视频,还原徐某滑倒的具体过程。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确认,初步认定事发当天游泳馆台阶存在湿滑痕迹,某体育公司未及时进行清理,未完全尽到提醒注意义务,游泳馆作为游泳场所路面有水难以完全避免;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下台阶时疏于观察路面状况,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调解员初步明确:某体育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徐某承担次要责任。
三是释法说理,促成达成共识。在全面掌握案情基础上,针对徐某提交的赔偿明细,指导法官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指导调解员结合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鉴定意见等,重新核算赔偿金额,纠正计算偏差,确保赔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针对某体育公司提出的由保险公司直接理赔的主张,指导法官向其明确,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法定义务,不可因购买商业保险而免除或转移。同时,调解员结合核算结果,向徐某说明其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因缺乏明确医疗证明及费用依据,难以得到法律支持,引导其理性调整诉求。经释法说理,徐某自愿放弃无明确依据的后续治疗费主张;某体育公司认可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意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至此,该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体育公司赔偿徐某医疗费776元、误工费7200元、护理费3432元、营养费480元、交通费279元、鉴定费720元,合计12887元,已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因游泳馆场地湿滑致人摔伤引起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明确双方责任划分比例是解决本案纠纷的关键。本案中,法院发挥指导调解职能,联合医调委共同发力,充分发挥“1+1>2”的效能。其中,指导法官以法律专业为支撑,分析双方过错程度,校准赔偿金额,确保赔偿合法合规;医调委调解员则依托纠纷化解经验,聚焦案件事实,锁定争议焦点,明确责任划分比例,缩小调解差距,增强双方对赔偿金额认可度。调解过程中,坚持以“查事实、明责任、定金额、缩差距”的分层递进思路,高效弥合双方分歧,促使纠纷高效化解,既及时维护了受害人合法权益,也通过以案释法,强化了经营者安全责任意识,助力营造安全诚信的消费环境。
案例三

入库编号:D2026-161-1-380-936
基本案情
某村一景区动物园的承包管理者王某,发现其饲养的3只羊驼(总价值约3万元)被闯入的猎犬咬死。经当地派出所调查,确认涉事猎犬系该村村民沈某等3人所饲养。因与景区经营管理方某旅业公司、沈某等人就赔偿款项无法达成一致,王某遂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且涉及当地旅游环境,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邀请文旅部门组成联合调解团队,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一是深入梳理案情,确定争议焦点。调解团队认真查阅案件材料,赴案涉景区动物园实地走访,查看动物园围栏防护设施现状,核实猎犬闯入路径、羊驼饲养点位等案件客观事实,并与三方当事人沟通。王某坚持要求沈某等人及某旅业公司共同赔偿全部损失,而沈某等人认为动物园存在管理疏漏,王某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某旅业公司提出损害发生根源在于猎犬脱离管控,其不应担责。经梳理案情认为三方争议焦点为:沈某等猎犬饲养人的责任认定、某旅业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王某是否存在管护疏漏。
二是精准释法析理,明确责任边界。围绕争议焦点,调解团队共同研判并提出初步方案。指导法官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第1198条、第1245条规定,清晰阐释沈某等人作为动物饲养人需承担无过错侵权赔偿责任;某旅业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运营管理者,负有防护设施设立及维护、防范外来动物侵入的安全管理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王某作为羊驼实际饲养经营者,自身管护有疏漏,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直接回应各方核心分歧。同时,文旅部门以及旅游企业代表从景区规范运营角度补充说明,详细讲解动物园需落实的安全警示、设施维护等运营标准,以及动物饲养商户入驻景区时需签订的安全责任协议条款,帮助景区经营管理方明确经营改进方向。
三是依托基层力量,促进纠纷实质化解。调解团队会同该村村委会干部深入核查涉事犬只饲养管理情况,并对沈某等村民开展法治教育与诚信劝导,以多元解纷案例库中的《白某夫妻与贾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调解案》(D2025-161-1-504-303)入库案例进行释法说理,引导村民正视其对饲养动物疏于管理应当承担的责任。调解团队分别开展“背靠背”沟通,倾听各方当事人的心理预期与现实难处,结合法律责任划分测算赔偿参考区间,再组织三方集中磋商,对赔偿金额反复磨合、居中斡旋。最终,各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握手言和。之后,文旅部门指导某旅业公司完成设立隔离防护、安全警示牌等整改工作。
处理结果
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沈某等3名村民各自赔偿王某损失8000元,某旅业公司赔偿王某损失2000元,均当场以现金方式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3条、第1198条、第1245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景区动物园承包管理者饲养的动物被村民饲养的猎犬咬死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涉及旅游产业发展与村民日常生活交织,法律关系复合,既包含饲养动物侵权责任认定及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又涉及景区安全保障义务边界,若通过裁判方式解决,不仅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还可能影响景区经营者的经营信心,对景区周边邻里和谐关系及当地乡村旅游经营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本案中,法院邀请文旅部门参与,整合司法专业优势与行政行业管理经验,破解单一主体化解难题。调解过程中,围绕“动物饲养人责任认定”“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等核心争议点,通过联合释法,并邀请村委会参与,开展针对性法治教育与诚信劝导,引导各方当事人充分认识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形成合理预期,最终促使纠纷得以高效化解。纠纷化解后,文旅部门跟进指导景区经营管理方完成安全整改,补齐安全防护短板。在化解个案矛盾的同时,推动完善景区运营管理,助力提升当地整体景区旅游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