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2026年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优秀庭审评选结果,咸宁法院4名法官、1个合议庭摘得殊荣,“五优工程”再添硕果。
此次获奖的文书和庭审,是获奖法官深耕审判一线、精益求精的生动见证,是“五优工程”持续深化、素能提升、成效彰显的有力体现。全市法院干警要向积极者学习、与积极者同道,以主动投入的姿态深耕工作,以长期思考的定力打磨业务,力争打造更多五优精品。
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
(2024)鄂12刑终194号

承办法官:陈 荣
市中院刑一庭四级高级法官
办案心得
医保基金是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关乎民生福祉与社会稳定。在办理通城某医院吴某等四人医保诈骗案时,我意识到,这不仅是常规审判工作,更是守护民生底线、维护司法公信的重要职责。
通过充分阅卷,我发现本案涉案被告人的作案手法与传统骗保模式不同,系通过依托设立的非公立医疗机构,采取抬高药品及耗材进价等方式套取国家医保基金,犯罪模式新颖、司法认定无成熟判例可参考,案件审理面临较大争议与政策难点。
为确保案件裁判公平公正,我坚持以研促审、以学定案,全面细致开展案件研判工作。在海量阅卷基础上,系统梳理行业规则与政策沿革,累计研读近20万字的专业资料,深度厘清我国医保基金管理制度发展脉络。逐条梳理2006年至2019年历年医保药品管理政策清单,精准把握不同时期政策适用差异,摸清案件背后的行业背景与政策逻辑。
同时,我加强与省、市、县三级医保主管部门的联系,通过上门调研、当面请教、书面发函征询等多种方式,多层次、多渠道打通专业信息壁垒,全方位夯实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政策研判根基。
该案审理是一次宝贵的实战历练,不仅有效补齐了我在医保领域的专业知识短板,显著提升了新型涉民生犯罪案件的研判与审理能力,更切实守好了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为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
(2026)鄂12民终582号

承办法官:纪利军
市中院民一庭一级法官
办案心得
一纸裁判文书,是案件审理的终点,更是向当事人阐释法理、传递公正的载体。
我审理的一起商事纠纷虽属常见类型,但存在法律规定模糊、案情复杂、类案裁判尺度不一等问题,双方争议激烈,法律适用难度较高。庭审后我深刻认识到,当事人不仅追求输赢结果,更期盼裁判文书能厘清争议、明晰是非、透彻释法。
文书创作的第一道关口,便是事实重构。我细致核对全部证据,剥离无关信息,结合交易逻辑与时间脉络梳理案情,清晰地区分无争议事实与核心待证事实,对争议证据逐一阐明采信理由。针对初稿事实叙述主次不明、重点不突出的问题,我当即全部调整叙事框架,紧扣争议焦点展开论述,扎实筑牢文书事实根基。
争议焦点提炼与释法说理,是文书撰写的关键。我全面复盘庭审内容,提炼双方核心争议,检索相关法条、指导案例与学术观点,结合审判实际严谨论证。坚持一一回应各方主张,不回避难点、不遗漏抗辩意见。反复优化论证逻辑,平衡法律条文适用、事实证据评价与价值考量,让生硬的法律条文结合案件事实落地。
文书修改阶段,进入“细节较真”模式。大到裁判观点表述、法律条文,小到标点符号,全部逐项校核。我跳出法官固有办案思维,以旁观者、普通当事人视角审视文书可读性与说服力,优化语言文风、摒弃晦涩术语,确保文书严谨规范、通俗易懂。
获奖只是一次阶段性鼓励,“精品文书”不能成为特例,而应成为常态。我将继续保持审慎细致、精益求精的态度,用心打磨每一份裁判文书,以文字承载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25)鄂12民终841号

承办法官:沈朝明
市中院民三庭四级高级法官
办案心得
这是一起承包人起诉发包人,并请求发包人公司的一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主要涉及三个争议点:一是新股东是否对公司原债务承担责任。二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否存在侵害公司外部债权人利益。三是股东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案件争议焦点区别于常规类案,审理思路与审查方式也需突破固有模式。办案过程中,我摒弃以往案件仅对公司与股东之间关联交易以及财务账簿进行形式审查的固有思路,着重审查新旧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公司与股东关联交易的实质性质,关联交易是否构成对公司外部债权人权益的侵害,股东是否存在滥用控制权的情形。同时,对公司财务账簿开展实质性审查,重点审查公司财务账簿与股东个人财务账目是否独立核算,公司财务账簿是否记载与股东之间关联交易情况和交易性质,是否记载关联交易后双方债权债务变化情况等,论证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是否相互独立。通过综合审查及分析论证,最终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的审理,有效厘清了一人公司股权变动后的债务承担规则,为同类案件突破形式审查局限、精准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规则提供了有益的审理思路。
全省法院优秀庭审
(2025)鄂1221民初2150号

合议庭:赵威(审判长)、李肖慧子、洪敏(人民陪审员)
办案心得
2025年11月28日,嘉鱼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湖北某宇公司诉被告嘉鱼某通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该案纠纷源于2019年的一份招商引资协议,作为PPP项目受托方的嘉鱼某通公司招引湖北某宇公司落户嘉鱼产业新城,并以一张14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支付首期土地扶持款。该票据后续历经六手背书流转,涉及湖南、湖北、广东、上海四地企业,票据到期后因无法兑付引发争议,先后在两家法院衍生四起关联诉讼、涉及三家市场主体,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为规避裁判冲突、杜绝当事人双重受偿问题,庭前合议庭全面核查票据流转背书记录发现,案外人华某公司此前已就涉案票据取得胜诉判决,另有相关企业在外地被追索清偿,案件审理存在较大风险。对此,法庭主动核实案外人华某清偿情况,取得书面《情况说明》,确认涉案票据款项已结清、华某公司不再申请执行,彻底扫清庭审障碍。
庭审中,法庭精准归纳三大争议焦点:案件是否会与生效判决冲突?再追索权是否超过票据时效?再追索范围如何确定?法庭询问层层递进,细致核查票据出票、付款、债务清偿全流程,当庭核验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标准与数额。庭审尾声,承办法官结合该案系潘家湾法庭审理的第55起涉该公司票据纠纷的实际,以案释法,明确商票核心是商业信用,引导市场主体审慎参与票据交易、主动防范信用风险。
2025年12月15日,法院依法判决嘉鱼某通公司支付再追索款14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驳回超出法定范围的诉求,实现法理情统一,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立足于优质规范的庭审,该起商事纠纷得以化解,是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