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辉2024减刑

2024-08-08 16:57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咸减建字第157号

罪犯李国辉,男,1983年1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大悟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于2020年12月15日投入孝感监狱服刑,2021年1月13日调入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2013年5月10日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3日至2013年8月2日。2013年6月9日经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余刑,于2013年6月13日释放。2019年12月31日经大悟县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其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判决,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湖北省大悟县法院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鄂0922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国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与原寻衅滋事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2024年9月13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鄂09刑终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20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2024年7月24日大悟县人民法院(2020)鄂0922刑初10号之三刑事裁定,原判刑期更正为2019年3月16日至2024年9月4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减刑审核表、2013年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2013年看守所释放证明书、2019年大悟县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判决书、2020年大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年大悟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等。

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法释2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辉予以报请减余刑。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