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家智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6-04-03 17:00
来源: 审监庭
作者: 审监庭    浏览: 173

   

2025〕咸减建字第400号  


罪犯罗家智,男,1977年9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于2011年7月13日投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15年1月22日调入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2018年5月11日调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调入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黔南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罗家智犯贩卖毒品,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70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8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6号刑事裁定:被告人罗家智犯贩卖毒品,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3日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42年12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已过二年以上,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16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毒品再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因此获得2017年7月表扬、2018年1月表扬、2018年6月表扬、2019年08月表扬、2020年04月表扬、2020年11月表扬、2020年12月表扬、2021年08月表扬、2022年02月表扬、2022年08月表扬、2023年02月表扬、2023年08月表扬、2024年02月表扬、2024年08月表扬、2025年01月表扬、2025年07月表扬。2022年6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查,被执行人罗家智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2022)黔27执202号案件中本次对被执行人罗家智的执行。2024年3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查,被执行人罗家智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对被执行人罗家智的执行。考核期内狱内消费月均270.18元,未超过监狱规定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间隔期已过二年以上,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家智予以报请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