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法院:“拒执罪”自诉显神威,5年“骨头案”终执结

2018-09-13 10:13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往返三天,横穿湖南、广东两省,往返两千多公里,一份撤回自诉申请书、一份执行和解协议......嘉鱼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终于将一起时隔5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画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事件还原

2011年12月至2013年3月,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6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被告的需求向被告供货。2012年6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86余万元的欠款单,法人代表潘某和股东邱某在欠款单上签了字,同年7月,被告向原告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所欠货款必须在2012年6月28日前付清,余下货款按照借款期进行结算,如未能按照协议及时还款每逾期一天加收0.1%违约金,此后,被告一直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原告多次催讨所欠货款未果,最后持据诉至嘉鱼法院。

经嘉鱼法院调查,被告与原告分别签订的6份《产品购销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购销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潘某和邱某作为保证人对所欠原告货款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立依法予以支持。

2013年9月3日,经审理,嘉鱼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付所欠货款和违约金共计951535.57元,潘某和邱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拒不执行

判决生效后,原告公司等待被告偿付所欠货款和违约金,但潘某和邱某自起诉后一直在外躲避,拒不执行该判决。无奈之下,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

立案受理后,法院依法向潘某和邱某所签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所载明的地址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潘某和邱某既不履行法律义务也不向法院申报财产,法院遂作出罚款决定,亦未履行。经多次调查,二被告为逃避执行早在本案执行立案前就外出躲避,其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为零或几元不等,也没有房产、车辆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截至2017年,案件标的额已拖欠达300余万元。潘某和邱某公司的法人和股东,具有足够的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能力,于法于理都应积极偿还原告公司的损失,弥补原告的损失,但在事后却选择逃避法律责任,是对原告的冷漠,更是对法律的漠视。

马不停蹄执行

面对执行困境,嘉鱼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一方面多方查找潘某和邱某,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原告提起刑事自诉。2018年,原告公司诉潘某、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正式立案受理,同时公安机关依法对潘某和邱某进行了网上通缉。

公安传来消息,邱某在深圳海关过境时被当地警方扣押,得到这一消息,嘉鱼法院干警协同公安一起马不停蹄赶到深圳将邱某带回,面对无法逃避的刑事处罚和随时随地被公安机关逮捕的窘地,邱某一次性支付了103万元,剩下的款项与原告达成和解。至此,一起时隔5年的执行案件圆满结案。

执行永远在路上,嘉鱼法院注重发挥刑罚的教育功能,积极探索多种渠道,引导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同时加大对惩处拒执罪的法制宣传力度,积极利用网站、微博和微信公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高震慑力,促使当事人敬畏法律,选择诚信,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有力督促了一批失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