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的那些文化符号

2015-07-09 11:35
来源: 2013年8月23日《人民法院报》
作者: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胡科刚

有时候我们常常对出现在面前的事物熟视无睹,并不去探究他们所表现的原意。

许多人都知道有部传奇小说叫《拍案惊奇》,为什么叫拍“案”惊奇,而不是叫拍“桌”惊奇呢?原来,案子与桌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外观上的区别是:四条腿的位置抵住边缘的叫桌子;四条腿的位置缩进去的就叫案子。桌与案的区别与大小、宽窄无关。

在古代,“案”远比“桌”级别高,是和传统文化精神有关的。“桌”和“案”的物理功能属性都是搁东西的,古人重视“案”而轻视“桌”,主要是因为“案”代表精神层面,而“桌”只是功能性层面。比如我们所说的香案,就是摆上祭品供奉神灵的,这就要求我们恭恭敬敬的;而我们所说的饭桌,主要是吃饭的,吃饭相对于精神方面来说比较“俗”,所以吃饭时的饭桌没有说成是饭案的。 

而对于“案件”这个词,最早的意思是指放在案子上的文件,说明重要的事情要在案子上处理,而不是在桌子上随随便便地被打发。

“审案子”,原指在案子面前审理发生的事情。古时候,大堂中摆的都是案子,而非桌子,戏剧里常见的包公升堂所用的即为案。现在,很多审判法庭配置的办公物品已经不刻意去区分案子或桌子了,一般都以实用为主。

凳子与椅子的区别,通俗的理解是没有靠背的为凳子,在凳子上加一个靠背就衍变成了椅子。

在庄严的法庭上,法官坐在椅子上审案,他为什么不坐凳子上审案呢?相传,椅子始于晋魏和隋朝,初名为胡床或马扎,直至唐明宗时期开始形成有靠背的椅子,宋代出现的交椅,是至高无上权力的象征,如在《水浒传》里就曾说道:谁坐第一把交椅。

对于审判庭里法官所坐的椅子,人们对于它的大小、高矮等一般不去注意。其实,法庭上法官所坐的椅子,往往靠背是很高的,并且审判长所坐的椅子比审判员还要高一点。

为什么椅子的靠背要高出那么一大截呢?在古代,法官审案时坐得很高,居高临下看下面的当事人,会给当事人一种被俯视、逼视的感觉,法官顿生威仪。当事人对法官的敬畏,或者说对法律的敬畏,也许就在那一刻产生了。法官代表国家来行使审判权,以国家的公权力为后盾,用法律来裁判当事人的是非曲直,公正严明审判案件,无疑是让人敬仰的。

公堂之上,法官居中主持公道,不得有偏袒之姿,即便是一个看似无关紧要的坐姿,也要保持中正,这是对审判公正的形式要求。

       法槌

我们在历史题材的电影、电视剧中,常常可以看到这样一幕:犯人拒不交待犯罪事实或狡辩时,法官抓起一个木块,猛击案面,并随之大喝一声。于是,把堂下之人吓得心惊肉跳、魂飞魄散。

这个木块就是我们所说的惊堂木。惊堂木的正式名称叫“气拍”,也有叫界方和抚尺的,是一块长方形的硬木,有角有棱,取“规矩”之意,具有严肃法堂、壮官威、震慑受审者的作用。

据记载,惊堂木在中国的出现和使用,始于春秋战国时期。各级衙门都可以在开庭时使用,一般的惊堂木上都刻有象征权威的图案,清代以前最常见的是龙造型的图案,除此以外没有其他的款式标记。皇帝使用的惊堂木称作“龙胆”,亦称“震山河”,意思是皇帝一拍四海皆闻,以显示至高无上的权力;丞相使用的称作“运筹”,亦称“佐朝纲”,用以显示身份;将帅使用的为“虎威”,还被称为“惊虎胆”,用以震军威;县官使用的称为“惊堂”或“惊堂木”,就是我们常在电影或戏剧中所看到的。

直到民国初年,判案的法官使用的依然是惊堂木。

法槌在我国的出现相对来说比较晚。2001年9月14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敲响了我国大陆法院庭审的第一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从2002年6月1日起,全国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时统一使用法槌。

与我国古代“惊堂木”不同的是,法槌的使用更多注入了现代司法理念。法官使用法槌,无形中增添了责任感和权威感,有利于体现司法的尊严,强化庭审活动的权威性、程序性和中立性。“惊堂木”时代,判官是主体,当事人是审讯对象;法槌时代,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法官居中裁判。从这层意义来讲,法槌的使用,表明我国的法律文化正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与时俱进,对建立健全文明的法治社会,培养民众尊崇、信仰法律的文化传承,意义深远。

物质反映精神。案、椅、惊堂木和古代在公堂之上悬挂的“明镜高悬”、“清正廉明”等字样的牌匾一样,都是我国法制史上关于法文化的一种物质载体,这些充分说明司法不可避免地受当时社会文化的影响,这些有形器物也表现了中华民族具有自身特色的、底蕴极深的法文化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的权威不再只是体现在审判台上椅子的高低、案台的威严、法槌的响亮与否,归根结底还要看法官的良知、程序的公正和法律的准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