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法院发布打击非法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2026-06-27 10:56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浏览: 290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就是守护民生福祉。近年来,咸宁法院紧紧围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将依法惩治非法金融活动、保护群众财产安全作为司法为民的重点工程常抓不懈。

现发布四起典型案例,旨在教育引导公众增强防骗意识,自觉远离非法金融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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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华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至6月,华某加入某网络平台进行投资并获得会员资格,同时推荐发展多人成为平台会员。该平台宣称新用户注册充值12000元可成为普通会员,享受平台给予的发展下线的用户返利。平台根据推荐人确定上下线关系,形成平台会员层级,再根据发展会员的人数及充值金额给予相应的会员级别,并给予高额奖励。其间,华某团队通过线下线上方式宣传推广某平台发布的虚拟期货投资,同时以转发“吉报”、宣传拉人达标即送车送房等方式,不断吸引鼓励投资人跟投期货,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将收取的款项转入平台指定的交易平台账户。2025年7月,该平台无法提现,多名人员报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某伙同他人以投资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拟商品期货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三十余人,且所处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近年来传销活动不断变异,网络传销、虚拟币传销、电商返利式传销层出不穷,隐蔽性、迷惑性显著增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广大人民群众要牢记:所有靠着“躺赚返利”“层级分红”旗号的陌生项目,只要需要拉人头升级、靠发展下线赚钱,无论包装成“新业态”“新风口”还是“区块链”“虚拟货币”,本质都是传销骗局,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案例二

陈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19年,陈某经他人介绍加入某国外汇平台传销组织,该组织对外宣称投资外汇,用保险对冲模式,将钱款托管给平台投资团队操作,同时发展下线会员,有投资收益和佣金奖励。2021年至2022年,陈某创建某俱乐部,通过线上、线下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向会员宣传、讲授该平台炒外汇的模式和收益结构,吸引下线加入该外汇平台,陈某发展了多名下线,并收取下线缴纳的传销资金。2022年7月后,平台会员账户内的款项无法提现。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以提供金融服务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假借境外外汇投资、利用虚拟货币结算实施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组织虽包装为外汇投资项目,但收益来源于发展下线,以层级返利计酬,符合传销犯罪特征,厘清了新型金融化传销与合法投资的界限。本案揭示当前传销网络化、跨境化、借助虚拟货币规避监管的新型风险,警示公众警惕“高收益境外投资”陷阱,提升群众风险防范意识。

案例三

彭某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0日,彭某伙同他人编造虚假公积金缴纳信息及证明材料,以公积金信用贷款的名义从银行诈骗25万元。在贷款诈骗既遂后的分赃过程中,彭某为掩饰、隐瞒贷款诈骗的犯罪所得,于10月21日指使同伙田某将本人的赃款转入其控制使用的前妻代某账户,彭某收到该款后,立刻先后将15000元和5000元转入其控制使用的代某身份注册的某证券账号,购买了19440元股票。彭某使用该证券账号多次交易股票,最终将资金流入到彭某本人的银行账户,被彭某用于日常消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为掩饰、隐瞒贷款诈骗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唆使他人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彭某实施贷款诈骗后,通过他人银行、证券账户多层流转处置赃款,试图掩盖犯罪所得来源,反映出金融诈骗犯罪中赃款洗白手段趋于隐蔽化。本案依法对该类掩隐、处置赃款行为予以规制,明晰了贷款诈骗后洗钱行为的刑事评价边界。同时警示社会公众,不得协助他人转移犯罪资金,妥善保管自身金融账户,切勿出借、交由他人操控。

案例四

侯某、朱某杰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侯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安排朱某杰到多地通过线下领取现金买卖虚拟货币的方式转移被害人被骗资金。其中,侯某领取被害人被骗资金160万元,侯某先后安排朱某杰分别领取被害人被骗资金12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侯某、朱某杰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侯某、朱某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部分退赃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理。依法判处侯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朱某杰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侯某、朱某杰的违法所得33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在国家大力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趋势下,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段越来越隐蔽,本案通过揭示虚拟货币交易行为背后可能隐藏的刑事法律风险,向社会公众发出清晰的法治警示:虚拟货币交易并非法外之地,若涉嫌交易资金系他人犯罪所得的赃款,其“接收—转移”资金的行为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务必对来路不明的“代收代转”“高溢价收购”等交易模式保持高度警惕,切勿因贪图小额手续费或差价而沦为犯罪分子的资金“白手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