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鱼池承包纠纷案判决生效后,原告未申请强制执行,14年后该案被再次提起,执行却遇到了阻力,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案件终于成功执结。
1991年12月,咸安区向阳湖镇熊湾村四组与陈某签订了一份鱼池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熊湾村四组将一处8亩鱼池发包给陈某经营,承包期限为10年,每年承包费为400元。
合同到期后,双方为交纳鱼池承包费、返还鱼池等问题产生纠纷,熊湾村四组遂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下欠4年的承包费1600元。
2003年,经咸安法院审理,判决陈某支付鱼池承包费1600元,并将承包经营的鱼池予以原样返还。但当时判决生效后陈某既未提起上诉,也未按判决履行,而原告熊湾村四组也一直未申请执行。
近日,咸安法院收到区信访局转来一份信访材料,称陈某14年前有一笔1600元的鱼池承包费没有履行。该院汀泗法庭了解情况后及时与陈某联系,责令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陈某以熊湾村四组在其承包期间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水泵、电机,造成承包鱼池翻塘等为由拒绝履行。
考虑到该案系村民小组与村民之间的纠纷,为防止矛盾激化,汀泗法庭承办法官多次与陈某联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其工作。陈某被法官真情感化,最终将1600元履行完毕,并将渔池原样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