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度部门决算公开的说明

2022-09-08 17:32
来源: 宣传处
作者: 宣传科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度部门决算公开的说明

 

目录

一、主要职责和机构设置

(一)主要职责

(二)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置情况

二、2021年度部门决算收支情况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三、关于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四、关于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五、关于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六、关于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说明

七、关于2021年度预算绩效情况的说明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名词解释

一、主要职责和机构设置

(一)主要职责

1.审理法律、法规规定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2.审理下级法院移送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3.依照法律规定提审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4.审理上级法院交由本级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5.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案件;

6.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7.依照法律监督程序,审理申诉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8.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向本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9.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受理赔偿案件;

10.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11.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2.指导全市法院政治思想教育、干警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干警立功受奖及法官、法警等级评定审核工作,协同主管部门做好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基层法院领导干部;

13.指导全市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搞好装备、枪支弹药、车辆管理等工作;

14.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搞好法制宣传工作,用审判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15.负责应由本级法院查处的干警违法违纪案件、指导全市法院监察工作;

16.办理其他应由本级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置情况

咸宁市人民法院现设置30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政治部、政治部人事科、政治部宣传科、政治部教育培训科、立案第一庭、立案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加挂知识产权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执行局(加挂执行庭牌子)、执行局执行裁决庭、执行局综合科、监察处、研究室、法警支队、法警支队警政警务科、法警支队直属大队、司法鉴定处、工会工作委员会、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干部科、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行政处;鄂南法官培训中心(二级事业单位)。

二、2021年度部门决算收支情况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1年度我院收入支出总决算3764.49万元,比2020年度5189.98万元,下降了1425.49万元,下降27.47%。其中:

1.收入总计4501.42万元,具体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4093.98万元,比2020年度3889.22万元,增长了204.76万元,增幅5.26%,增长的主要原因是财政拨款增长。

2)其他收入407.44万元,比2020年度1301.18万元,下降894.34万元,降幅68.73%。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地方财政拨款下降。

2.支出总计3764.49万元,具体包括:

1)本年支出合计3764.49万元,比2020年度5189.98万元,下降1425.49万元,降幅27.47%。下降的主要原因一是2020年地方财政拨款维修办公楼,二是政策变更,奖励性工资暂停发放。其中:公共安全支出3604.49万元,占比95.7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0万元,占比4.25%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1年度我院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决算3357.05万元,比2020年度3888.8万元,下降531.75万元,降幅13.67%,下降主要原因是政策变更,奖励性工资暂停发放。

1.财政拨款收入总计4093.98万元,具体包括: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4093.98万元,比2020年度3889.22万元,增长204.76万元,增幅5.26%

2.财政拨款支出总计3357.05万元,具体包括:

本年度财政拨款支出3357.05万元,比2020年度3888.8万元,下降531.75万元,降幅13.67%

本年度财政拨款支出比年初预算数下降了736.93万元,降幅18%。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政策改变,奖励性工资暂停发放,人员经费支出下降。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21年度我院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894.27万元,比2020年度3405.36万元,下降511.09万元,降幅15%。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政策改变,奖励性工资暂停发放,人员经费支出下降。与年初预算3818.47万元对比,下降924.2万元,降幅24.2%

其中:

1.人员经费2694.78万元,比2020年度3086.64万元,下降391.86万元,降幅12.7%

2.公用经费199.49万元,比2020年度378.72万元,下降179.23万元。降幅47.33%

三、关于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2021年度我院“三公”经费包括: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购置费、公务接待费和因公出国(境)费。“三公”经费在地方财政拨款中列支,2021年度决算数80.33万元,与2020年度决算数114万元相比下降33.67万元,降幅29.54%;与2021年度预算数106万元相比下降25.67万元,降幅24.22%。我院2021年度预算和决算都无因公出国(境)费,00次。其中:

(一)公务用车购置费决算39.06万元。与年初预算36万元相比增长3.06万元;与2020年度决算数50万元相比下降10.94万元,降幅21.88%2021年度我院全年使用地方财政拨款资金购置公务用车2辆,公务用车保有量19辆。

1.公务用车购置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相比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我院年初根据车辆批复编制公务用车购置预算36万元,我院将其编制在公用经费(其他资本性支出)科目中,在地方财政拨款中列支,除车价款外包含保险及购置税。

2.公务用车购置决算数与上年度相比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根据批复的公务用车购置计划,2021年度我院购置2辆公务用车39.06万元,2020年度我院购置2辆公务用车50万元。

(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39.84万。与年初预算65万元相比,未超预算;与2020年度决算数相比下降25.16万,降幅为38.71%,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当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

(三)公务接待费决算1.43万元。与年初预算5万元相比下降3.57万元相比,未超预算,下降的原因是我院厉行节约,进一步压缩经费支出;与2020年度决算4万元相比下降2.57万元,降幅为64.25%,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受疫情影响,我院本年度接待,较上年度均有所下降。我院本年度接待批次50次,接待人次为210次。

四、关于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2021年度我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99.49万元,其中:办公费18.95万元、水费1.11万元、电费42.22万元、邮电费3.85万元、维修(护)费0.07万元、工会经费50万元、福利费5.05万元、其他交通费用78.24万元。

2021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比年初预算数248.07万元相比下降48.58万元,降幅19.58%。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根据省财政厅工作要求进行了一次一般性支出的压减,下降机关运行相关开支。

五、关于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2021年度我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107.0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9.06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68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07.06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107.06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六、关于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说明

截止20211231日,我院资产系统账面共有车辆19辆,包括:执法执勤用车1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七、关于2020年度预算绩效情况的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院对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一级项目1个,资金357.78万元,除不可预见费等不纳入预算绩效自评范围资金外,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100%。从评价情况来看,项目立项编制符合国家政策和部门职责要求,绩效目标设置较为合理,项目实施规范有序,指标完成情况良好,社会效益较为显著,达到预期目标。

我院开展2021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评价情况来看,2021年度我院在市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协关心支持和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下,忠实履职,担当作为,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全力为抗疫护航、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总体上较好完成了整体绩效目标。

(二)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我院今年在省级部门决算中反映所有项目绩效自评结果(涉密项目除外)。

1.2021年度办案业务专项经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

项目全年预算数为357.78万元,执行数为357.78万元,完成预算100%。主要产出和效益:案件立案率100%,案件结案率96.62%,案件办案成本不超预算,审限内完成97%;裁判文书上网率30%,网络信访回复率100%,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办案业务专项经费项目绩效目标设置基本符合法院实际,裁判文书上网率未完成,主要原因是业务庭审反馈有新的工作要求。

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加强与业务庭室的沟通;二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修改指标值,让指标值更加科学合理。

(三)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1.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我院依据部门更新后的项目绩效指标体系库,规范合理设置项目绩效指标。

2.部门绩效评价结果拟应用情况

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一步提高我院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预算编制、绩效目标编制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因部门整体支出绩效和项目绩效自评摘要版和自评表篇幅较长,作为附件附后。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2021年度我院决算公开表见附件。我院2021年度“三公”经费在地方财政拨款中列支,因填报口径不一致,故表7《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为空表。我院2021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收支、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故2021年度决算公开表中表8《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表9《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二)公开表数据单位均为万元,因数据四舍五入的原因,部分数据合计数与分项之间存在细微的差额。

九、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地方政府拨款收入、补助收入等。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六)行政运行:指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指行政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八)机关服务:指行政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

(九)案件审判: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十)其他法院支出:指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以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二)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十三)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附件:1.2021年度决算公开表(表1-9

2.2021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和项目绩效自评表

2021年度地方决算公开情况自查统计.pdf

附件1:2021年度决算公开.pdf

附件2:2021年度咸宁中院整体绩效自评表.pdf

附件2:2021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业务专项经费).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