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黑心汽修”骗保套路多,车主贪小利充当帮手

2018-07-16 16:14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某些定损员通过伪造未发生的交通事故,从保险公司的赔付中赚取利润,与汽修人员分工合作、结伙作案,有的车主甚至为骗保提供帮助。日前,嘉鱼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诈骗案。

2010年,刘某和朋友在嘉鱼成立了一家汽车修理中心,2011年,因为工作需要,咸宁一保险公司员工委托刘某,对在嘉鱼县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查勘定损,再报保险公司理赔支付赔偿款。于是,刘某伪造了交警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从此开始了他的保险诈骗之路。

2011年9月,一位车主将有刮擦痕迹的车开到刘某的修理厂,刘某承诺他,只要制造一个事故现场,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随后,刘某借来朋友的车,制造了两辆车相撞的虚假现场,由车主向保险公司报案,再由刘某伪造交通事故认定书,最后盖上伪造的章子。同月26号,刘某从此次“交通事故”中骗取了保险公司7600元。

同年11月18日,一租客酒后开车去武汉,途径新街的时候,不料将车子开到路边水沟里,后刘某与车主一同赶到现场,刘某对此进行了事故现场拍照,并将车辆拖回了修理厂。刘某告诉车主先不要向保险公司报案,然后,自己伪造了事故认定书,再盖上伪造的印章。于12月15日,骗取了保险公司9300元。

2012年1月,曾某驾驶一辆保险过期的车,在嘉赤公路上,误将车开进路边的水沟,事故发生后,刘某又赶到现场拍照,并将事故车辆运回修理厂。此时,刘某与曾某正在商议如何进行保险理赔,刘某安排他找一辆与出事车辆相同型号的车,拍照后再在保险公司购买出事车辆的保险。同月27日,曾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刘某又以上述方法帮其伪造证明,骗取了保险公司15400元。时隔4年,保险公司报案后,刘某和曾某才将所获赃款全部退还。

嘉鱼法院认为:刘某在受委托从事相关保险理赔业务过程中,虚构交通事故现场,出具伪造的虚假证明文件,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曾某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是共犯,其行为均构成保险诈骗罪。归案后,两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均可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刘某和曾某犯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1.5万元。

小编提醒:一旦发生车辆受损,车主应到正规的汽车修理厂通过正常渠道维修车辆,不要因贪图小利而走上骗保道路。汽车修理厂的经营者要合法经营,莫要让修理厂成为“保险诈骗”的温床,损人不利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