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咸宁法院有7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分别是由嘉鱼法院法官徐慧玲编写的《某银行与杨某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调解案》,嘉鱼法院法官周敏编写的《李某甲与李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案》,通山法院法官助理方靖编写的《涂某等19人与某汽车客运公司、某保险公司运输合同纠纷调解案》,咸安法院法官助理吴金艳编写的《某银行与陈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调解案》,赤壁法院法官助理邓盼佳编写的《陈某与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调解案》,嘉鱼法院法官熊梦玉编写的《王某与郑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咸宁中院法官助理张娇编写的《叶某等14人与夏某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截至目前,咸宁法院共有19篇案例入库。
案例一

入库编号:D2026-161-1-103-501
基本案情
杨某等6人因经营及家庭周转需要,向某银行贷款,某银行与杨某等人及保证人分别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还款方式及保证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某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后借款人因经营周转困难、资金回笼延迟等原因,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亦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某银行多次催收无果,为保障金融债权实现,遂将各借款人及保证人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委托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通过“法院指导+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主导+示范文本规范+示范调解引领”方式,高效推进批量调解工作。
一、示范文本锚定争议,筑牢调解基础。活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示范文本,由法官指导某银行系统梳理各笔借款的核心条款、利息及罚息计算依据,逐一核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计算标准不明确引发新争议。同时引导借款人、保证人对照示范文本核对欠款明细、保证责任范围,快速锁定“欠款确认、还款能力、履约方式、保证责任”四大核心焦点,避免无意义争执,提升调解质效。
二、穿透核查分类沟通,化解对抗情绪。调解团队通过“面对面”座谈、电话沟通等方式,深度核查各借款人逾期根源。对因市场波动、经营亏损等客观因素导致的非恶意违约,调解员先共情理解其资金压力,再逐项释明逾期产生的利息、罚息叠加成本,以及信用受损对后续经营、消费的影响,引导其正视履约责任。同时,同步与某银行沟通,从“降低坏账率、高效回收债权”角度,劝导其兼顾企业社会责任,为有还款意愿的借款人提供柔性纾困方案。
三、示范调解高效推进,促成达成共识。考虑到6起案件案情相似,调解员选取经营状况相对稳定、还款意愿最强的借款人作为示范调解对象,优先推进其与银行、保证人的调解工作。通过多轮协商,杨某与某银行、保证人达成初步分期还款协议。调解员将该示范调解方案、协议条款向其他5名借款人及保证人公示,明确“可参照该方案协商,仅需根据借款金额调整还款金额及期限”,有效减少后续协商成本,形成“示范一案、化解一片”的效果。
四、信用约束+司法兜底,强化履约保障。在调解协议中专门增设信用约束条款,同时联动金融监管部门,告知借款人逾期履约将记入征信系统的后果,以信用惩戒倒逼主动履约。对保证人则明确未履行保证责任的后果,全方位消除某银行对“调解后反悔、履约无保障”的顾虑,确保调解成果落地,系列纠纷得以高效化解。
处理结果
某银行与各借款人、保证人分别达成调解协议:借款人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应罚息;保证人对对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目前,各借款人已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667条、第674条、第675条、第676条、第691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因借款逾期引发的批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具有涉及主体集中、案情相似、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特点,借款人均因经营周转困难、市场波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履约能力下降,非恶意违约,且双方对欠款事实均无异议,若采用“一案一判”的传统方式,不仅会大幅增加解纷成本,还可能激化双方矛盾,甚至引发次生风险。本案中,法院邀请金融领域专业调解组织参与调解,采取“示范文本锁定焦点+分类沟通疏解对抗+示范调解以点带面+信用司法双重保障”的调解方式,快速明确争议焦点,提出兼顾双方利益的解决方案,并通过示范调解促成可复制的调解方案,推动类案高效化解,既保证了债权人债权实现,又为借款人争取了合理的履约缓冲时间,做到双赢多赢共赢,助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稳定。
案例二

入库编号:D2026-161-1-374-514
基本案情
75周岁的村民李某乙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同村70周岁的行人李某甲在村内道路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甲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眶骨骨折等。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乙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乙主动垫付了李某甲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及部分护理费3.8万元。治疗结束后,李某甲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十级伤残。李某甲为此要求李某乙再赔偿9.9万元,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无果,故李某甲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基层人民法庭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双方均为古稀老人且系同村村民,若简单判决可能激化矛盾、破坏乡村邻里和谐关系,为妥善化解纠纷、修复邻里关系,避免矛盾激化,承办法官借鉴“马锡五审判方式”,创新采用“讲法理、论情理、辩事理”三维调解法开展先行调解工作,并邀请乡邻威望人士、双方子女参与,兼顾法理与人情,推动纠纷实质化解。
法官“讲法理”明晰责任。承办法官分别与双方沟通,缓和情绪对立。针对李某乙,法官将法律法规“揉碎掰细”进行释明,指出,一是李某甲所主张的九项赔偿主张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属于法定赔偿项目;二是李某乙作为投保义务人,其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未按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李某甲有权要求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向李某乙及家人说明若调解不成进入审理执行程序,可能会面临强制执行,引导其正视赔偿责任。面对李某甲的赔偿诉求,法官耐心倾听其诉求,梳理各项赔偿主张的法律依据,对其中计算过高部分进行核减,一是李某乙垫付了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费用,而该垫付费用已超出交强险医疗限额,超出部分的医疗费需要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不能全部由李某乙承担;二是李某甲属于已届退休年龄人群,仅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足以证明能够按照当地农林牧渔行业标准计算误工损失;三是李某甲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超出或不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应按照责任比例进行分摊,而其诉讼请求中未予区分。通过耐心释明,降低李某甲的赔偿心理预期,为后续精准核算损失奠定基础。
乡邻“论情理”软化对立。双方是同村邻里,调解是兼顾双方利益、维护乡村和谐的最优路径,法官主动联系双方子女,并邀请同村有威望的乡邻参与调解。一是乡邻主导,缓和对立情绪,村民以乡土人情为纽带,围绕同村邻里朝夕相处的情谊,以及子女后代仍需在村内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引导双方放下对立情绪,协商赔偿;二是乡邻促成双方敞开谈,李某乙及家人坦诚心中的担忧,认为李某甲已届70周岁,主张误工费存在不合理之处,另外医疗费项目中未考虑其应承担的部分。李某甲及家人则表示愿意在乡邻的见证下对赔偿总金额进行相应的核减。对双方争议最大的误工损失,法官现场向乡邻求证并经村委会证实,从而打消李某乙疑虑;三是乡邻在场见证,共同核减赔偿项目,法官在乡邻的见证下,对李某甲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进行逐项核对,在扣除李某甲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后,确定李某乙应赔偿的总金额为10.6万元。
共同“辩事理”促成和解。一是法官和乡邻对李某乙及其家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探望李某甲并向垫付住院期间全部医疗费及部分护理费的行为予以肯定,充分肯定其和解诚意;二是针对李某乙垫付的金额,在乡邻的见证下对李某乙提交的医疗费发票和转账记录逐一核算,经核对,李某乙垫付的总费用为3.8万元,因此李某乙还需赔偿李某英6.8万元;三是法官和乡邻联合释明利弊,告知李某甲及家人,李某乙年事已高、履行能力有限,建议考虑双方邻里关系,适当予以让步。李某乙在表达诚挚歉意后,李某甲主动降低赔偿要求,提出在李某乙能力范围内一次性支付赔偿,双方彻底了结纠纷,李某乙表示同意。两家人握手言和,重归于好,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乙一次性赔付李某甲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乡村邻里间发生的涉老年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双方均为古稀老人,且存在长期邻里情谊,若进入审理程序“一判了之”,易激化矛盾,甚至影响乡村基层和谐。本案中,基层人民法庭创新运用“三维调解法”,将司法专业性与乡土人情相融合,先通过“背靠背”沟通避免情绪对立,再借助乡邻力量唤醒双方的邻里情谊,最后通过精准的法律核算与实际履行能力分析,引导当事人理性调整诉求。调解过程中,法官既算清“法律账”,明确法定赔偿责任与范围,又顾全“人情账”,充分考量当事人的身体状况、履行能力及邻里相处的实际需求,采用一次性赔偿的方式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既保障了伤者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赔偿方的实际情况,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三

入库编号:D2026-161-1-116-512
基本案情
许某驾驶货车与成某驾驶的客车发生侧撞,造成客车驾驶员成某、车内18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成某负次要责任,车内18名乘客均无责任。案涉客车登记所有人为某汽车客运公司,该公司已为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事故发生后,成某及18名受伤乘客就赔偿事宜与某汽车客运公司、某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成某及18名受伤乘客陆续诉至法院,要求某汽车客运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涉案标的额从数百元至十余万元不等。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涉及主体及纠纷数量较多,为妥善化解,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先行调解。同时经初步沟通,双方分歧较大,为此,法院采取“示范判决+批量调解”方式推进以下工作:
一是筛选典型案件,划定示范样本。指导法官会同人民调解员对18起乘客纠纷及驾驶员成某案逐案梳理,根据伤情轻重、诉求复杂程度、争议焦点典型性,精准筛选三类案件:第一,选取诉求较为复杂的乘客涂某案及驾驶员成某案作为示范判决案件,此类案件涉及伤残鉴定、误工标准认定、保险免责条款效力、垫付款抵扣等核心争议,判决结果可为系列案件定分止争提供参考;第二,将诉求相对简单的乘客程某案作为示范调解案件,为简易案件调处提供实操范本;第三,剩余16起案件由人民调解员依托示范判、调结果,在法官指导下开展集中调解。
二是依法示范判决,明确裁判尺度。法院对2起示范判决案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邀请人民调解员全程参与庭审旁听。案件审理聚焦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险公司免责减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认定、保险金直接赔付主体等核心争议焦点,依法作出裁判并明确系列案件统一处理标准:某汽车客运公司作为承运人,依法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交通事故主次责任不影响运输合同纠纷的责任认定;某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减责条款,向投保人某汽车客运公司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格式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在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明确,为减轻当事人诉累,保险公司可直接向伤者赔付保险金,某汽车客运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由保险公司直接向该公司支付。
三是开展示范调解,提供调处范本。法院以程某案作为示范调解案件,组织某汽车客运公司、某保险公司与程某开展调解工作。指导法官结合示范判决结果,向各方逐一释法说理,明确承运人无过错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保险赔付义务及垫付款抵扣方式,调解员依托释法内容居中沟通协调,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保险公司向某汽车客运公司支付其先行垫付的程某医疗费368元,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案的高效化解,为调解员后续开展批量调解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和实操范本。
四是联动人民调解,推进批量化解。示范判决生效、示范调解案件办结后,经各方当事人同意,由人民调解员开展集中调解,同时指导法官向调解员提供示范判调参考指引,明确赔偿计算标准、责任承担方式、保险赔付流程等核心内容。调解员依托该指引,组织16名伤者与某汽车客运公司、某保险公司开展集中调解,对照示范判决确定标准,为每名伤者逐一核算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赔偿金额,确保赔偿标准统一规范;法官全程提供指导,对调解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及时解答,保障调解工作依法推进。最终,各方争议快速消解,剩余16件案件均成功达成调解协议。至此,该系列纠纷实现实质性、一揽子妥善解决。
处理结果
19件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2件由法院作示范判决,1件由法院牵头开展示范调解,剩余16件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目前,受伤乘客及驾驶员的赔偿款已全部足额赔付到位,某保险公司亦向某汽车客运公司足额支付其先行垫付的医疗费9万余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9条、第811条、第8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4条、第17条、第65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同一客运交通事故引发的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具有涉及当事人多、诉求差异较大、法律关系交叉的特点。本案中,法院联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化解工作,实现了司法专业优势与基层人民调解优势的深度融合,促推系列纠纷一揽子、实质性化解。调解过程中,采用“示范判决+批量调解”机制分层递进推进调解工作。法院先通过示范判决,明确统一裁判尺度和赔偿标准,为系列案件定分止争提供有效参考;之后,通过示范调解,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提供清晰实操范本,切实提升调解效率与公信力。在示范判决和示范调解后,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贴近群众、善于沟通的天然优势,开展集中调解工作,高效化解系列纠纷,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四

入库编号:D2026-161-1-103-524
基本案情
陈某与某银行分别签订两份《个人借款合同》,约定陈某向某银行借款合计2000万元,借期为36个月,借款期利率不变为7.2%,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则加罚息30%。签约当日,某银行与9位当事人分别签订《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并约定担保方和期限,随后某银行依约将借款分三次打入陈某账户,但陈某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归还借款本息,其余8名担保人也未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某银行遂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认为案件涉及主体较多、合同关系复杂、标的额大,通过调解更有利于快速高效解纷,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入驻综治中心的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先行调解,并由入驻法官进行指导,分步推进调解工作。
一是前期准备“实”,指导填写“两状”,厘清事实、核实证据,明确各方责任。法院工作人员主动引导某银行使用金融借款纠纷起诉状示范文本,确定合同签订主体,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担保情况、还款情况、财产保全情况等核心要素。某银行对照示范文本逐项补充材料。调解员针对陈某及部分担保人“不懂如何答辩”“不知道提交哪些证据”等问题逐一线上指导,并逐一查阅案件材料,重点核实主债务人、担保人身份信息,担保方式、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合同附件等关键材料,核对证照编号、担保期限、抵押登记情况等核心信息,对缺失或模糊的材料及时通知当事人补充,明确各方主体资格及责任边界,确保案件事实清晰、证据完备。
二是沟通方式“活”,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和需求采取差异化协调策略。针对当事人人数较多、分布散、关系复杂的特点,调解员采取“普约+特约”相结合的方式。普约即向9人逐一告知案件基本情况及调解权利义务;特约即从9人中挑选代表及关键协调人,单独沟通,对无法到场的当事人,指导其依法办理特别授权委托手续,确保调解参与主体合法有效,为后续协商奠定基础。之后,向陈某等人详细解读民法典中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相关规定,明确陈某的还款义务及担保人的连带清偿责任,告知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消除当事人侥幸心理。
三是利益平衡“巧”,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寻求双方利益契合点,算清三本账。第一,经济账,说明现阶段调解可大幅降低双方解纷成本;第二,时间账,提出10年期先本后息的分期还款方案,缓解借款人和担保人短期还款压力,提高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还款意愿;第三,情面账,强调调解可避免对当事人亲属关系、社会声誉造成的负面影响,维系双方友好协作基础。最后协调某银行同意减免罚息,正常利息可在最后一期还款时根据实际履行情况酌情优惠,为达成调解创造条件。最终,该纠纷得以高效化解。
处理结果
某银行与陈某等人签订调解协议:陈某欠某银行借款本息22738913万元;陈某及其担保人以10年期为限,分期先本后息,逐年偿还借款。目前正按约履行。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7条、第674条、第691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借款人未如约还款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金额大、主体多、案情复杂。本案中,综治中心受理后,精准分流至金融领域行业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入驻综治中心的法官指导当事人填写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精准梳理各方诉求和争议焦点,借助示范文本厘清事实、核实证据,明确各方责任。调解员通过扎实的前期准备厘清案件脉络,以灵活沟通方式推进调解工作,并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和需求采取差异化协调策略,用分析利弊的沟通技巧化解分歧,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双方利益契合点,最终促成纠纷实质性化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五

入库编号:D2026-161-1-121-543
基本案情
陈某系某小区业主,独自居住在该小区低楼层住房,因腿部残疾行动不便,日常出行高度依赖小区无障碍通道及电梯设施。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陈某以物业公司未履行无障碍设施维护义务为由,拒绝交纳两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3800元。陈某称,小区单元楼无障碍坡道扶手锈蚀脱落长达半年,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未果,其外出就医时因扶手缺失不慎摔倒,造成腿部二次损伤;同时,小区电梯内未设置残疾人呼叫按钮,轮椅进出电梯时多次出现卡顿,物业公司未及时检修。陈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行服务义务,不仅不应交纳物业费,还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就医损失5000元。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了解,陈某为建档立卡的肢体残疾人,无固定收入来源,且就医花费已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第一时间启动涉残案件绿色通道。考虑到双方就物业费交纳、设施整改及损失赔偿问题分歧巨大,且双方对立情绪激烈,为妥善化解纠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邀请当地残联参与,由残联调解员、社区助残专员会同指导法官组成调解团队,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联合研究,厘清争议焦点与助残要点。调解团队第一时间赴陈某家中走访慰问,详细了解其身体状况、生活困难及核心诉求,安抚其激动情绪。随后针对双方诉求,一方面梳理争议焦点:物业公司是否存在未履行无障碍设施维护义务的违约行为、陈某拒交物业费的主张是否成立、损失赔偿主张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另一方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明确调解总体思路:既要保障陈某的合法居住权益,也要兼顾物业公司的合理收费诉求,同时推动小区无障碍设施整改,从根源上解决残疾人安居难题。
二是法理情融,分层推进调解工作。调解团队采取“背靠背+面对面”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针对物业公司,调解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相关规定,阐明小区无障碍设施维护是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其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不仅违反合同约定,也侵害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向其指出涉残纠纷化解对企业社会责任形象的重要意义;针对陈某,指导法官和社区助残专员耐心释法,说明物业费交纳是业主的法定义务,拒交物业费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会使矛盾循环恶化,同时表示将督促物业公司限期完成设施整改。物业公司考虑陈某经济困难情况,主动表示减免40%的物业费,陈某表示同意。针对设施整改问题,双方一致同意物业公司在15日内完成无障碍坡道扶手更换、电梯残疾人呼叫按钮安装及全面检修工作,由社区助残专员全程监督整改进度。对陈某的就医损失,经协商,物业公司自愿补偿陈某1000元,陈某放弃其余赔偿主张。同时,法院建议物业公司全面排查小区无障碍设施隐患,建立常态化维护机制。
三是跟踪回访,筑牢权益保障防线。调解协议达成后,调解团队持续跟踪整改进度,在物业公司完成设施整改后,组织陈某参与现场验收,确保整改落到实处。残联为陈某提供了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指导及临时生活救助,帮助其尽快恢复身体状况。法院向住建部门提出,全市小区可能存在的无障碍设施维护短板与制度漏洞,建议全面排查全市小区是否存在无障碍设施隐患,建立常态化巡检维护机制,并督促全市物业公司完善涉残服务。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向某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2280元;某物业公司完成小区涉诉无障碍设施整改工作;某物业公司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补偿陈某就医损失1000元。双方均按期履行了义务,小区无障碍设施完成全面整改,陈某的居住出行条件得到改善。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2条 、第9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53条、第54条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法〔2024〕40号)
解纷要旨
本案系因无障碍设施失修影响残疾人出行导致业主拒交物业费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残疾人的安居之路连接着社会的温度与法治的力度,肢体残疾的陈某因小区无障碍设施失修摔倒受伤,因行动不便、经济拮据而生活陷入困难,法理的争议背后,藏着一个弱势群体对“走得出、行得稳、心能安”的朴素渴望。本案中,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通过“法院指导、残联参与、社区协同”的多元解纷机制,促推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一是健全涉残案件识别机制,法院精准识别,并及时启动绿色通道,促使残疾人诉讼权益保障关口前移;二是发挥“1+1>2”的协作优势,打通法院与残联之间的沟通壁垒,实现法律专业指导与残疾人权益保障服务的精准对接,凝聚解纷合力;三是落实无障碍诉讼服务,针对残疾人行动不便、经济困难等特点,提供上门服务、远程调解等个性化服务,破解残疾人解纷痛点难点;四是坚持源头化解导向,在化解个案的同时,建议住建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推动小区无障碍设施常态化维护,从根源上避免此类纠纷再次发生,切实保障残疾人出行“无碍”,平等、安全、便捷地参与社会生活。
案例六

入库编号:D2026-161-1-043-633
基本案情
王某系甲镇农业大户,郑某为乙镇农业大户,双方在甲镇相邻地块分别种植白菜、包菜。郑某雇请施药人员使用无人机喷洒除草剂时,因风向偏移、作业操作等问题导致药液飘移,造成王某的白菜地出现萎缩、腐烂等药害症状,王某遂找郑某交涉,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王某向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报案,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勘验,组织三方确认后当场取样送检。王某按专家建议采取补救措施,但作物长势未得到改善。经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组织专家鉴定,确认王某的农作物受损与郑某所施除草剂存在高度关联。王某、郑某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郑某赔偿经济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了解到当年白菜行情较好,双方就损失赔偿分歧较大、矛盾较为激烈,同时纠纷又涉及农业专业知识,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依靠两镇综治中心,会同农业农村局开展先行调解工作,并指派法官全程指导。
一、 农业部门先行勘查,筑牢事实基础。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主动靠前,在王某、郑某均在场见证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开展现场勘验、取样送检、专家鉴定等工作,固定了证据,精准锁定作物受损与农药喷洒的关联关系,为后续纠纷调处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实现法律认定与专业判断的有序衔接,增强了调解的权威性。
二、综治中心协同联动,搭建沟通平台。甲、乙两镇的综治中心强化协同联动,由入驻的调解员组成调解团队,联合组织双方开展多轮调解。针对王某、郑某均为当地种植大户的实际情况,调解团队从当地乡土人情出发,充分肯定了王某、郑某为当地农业事业作出的贡献,并充分了解了王某、郑某的种植现状,结合实际先后提出金钱赔偿、菜地置换、受损白菜收购等多种方案,不断尝试,耐心疏导双方情绪,为矛盾化解搭建有效沟通桥梁。
三、法院主导精准调处,促成握手言和。指导法官深入种植现场,和双方当事人一起查看白菜地中受损白菜、正常白菜的情况,通过现场对比,让当事人直面问题所在。指导法官通过现场调解、“背靠背”沟通、先行调查等多种方式,一方面向郑某阐释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其雇佣人员作业疏忽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做好王某思想工作,降低不合理的心理预期,根据当地行情合法合理计算其损失,引导其体谅郑某实际经营困难。最终,双方解开“心结”,郑某承认其聘请的无人机飞防作业过程中存在疏忽,给王某造成了损失;王某也理解了郑某的实际困难,与郑某友好协商了赔偿方案。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郑某赔偿王某5万元,并提供一处白菜地以及一块地一年半的使用权,具体履行细节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王某在实地查看后接收了相关地块。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
解纷要旨
本案是使用无人机作业导致相邻农作物损害的常见农业纠纷。此类纠纷发生后,农户在面对自己辛苦劳作的土地时,对立情绪较大,稍有不慎就会酿成肢体冲突,严重影响正常的农业生产。此类纠纷还有证据固定难、损害认定难、调查配合难等问题,需要依托多元力量、农业专业知识联动化解。本案中,法院依托镇综治中心统筹协调优势,会同农业部门共同开展调处工作,通过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形成基层化解合力。调解过程中,两地综治中心依托“乡土人情”统筹推进调解工作,农业部门从专业角度提供具体指导,提供权威认定意见;法院在法律框架内促推双方协商解决,既重法理、又讲人情,促使双方解开“法结”同时解开“心结”,既解决个案矛盾,也修复乡村邻里关系,还通过多方释法明理,进一步规范乡村无人机作业,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七

入库编号:D2026-161-1-139-632
基本案情
夏某承包某房地产项目部分木工工程后,组织叶某等14名务工人员进场施工。工程完工退场后,夏某尚欠叶某等14人劳务费共计20400元未付。经多次催讨,夏某仍以总承包单位未向其结清相应工程款为由未予支付。叶某等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夏某支付所欠劳务费。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研判后认为,本案不仅涉及夏某与叶某等人之间欠付劳务费问题,还关联项目分包管理、上游结算衔接等问题,且具有进一步排查和统筹化解关联纠纷的基础,经释明综治中心职能优势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综治中心统筹化解工作。 综治中心受理后,根据案件类型和化解需要,指派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劳调委)组织调解,并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局协同参与、法院提供调解指导,共同开展以下先行调解工作:
一、先行核实劳务履行事实,厘清给付责任关系。劳调委收到案件材料后,围绕人员名单、施工期间、工作内容、欠付金额等关键事实开展核实,调取施工考勤、进退场登记、班组施工记录、欠条等材料,并分别向叶某等务工人员、夏某及项目现场管理人员了解情况,确认叶某等14人已完成约定劳务,夏某尚欠付劳务费20400元的事实清楚。在法院指导下,劳调委结合民法典中关于全面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和支付报酬的规定,向夏某释明:其作为直接组织施工并接受劳务成果的一方,应当向已完成施工的务工人员支付劳务费;其与总承包单位之间的工程款结算争议,不能作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理由。
二、依托调解监察协同联动,打通欠薪案件堵点。针对夏某确因上游结算延迟导致短期履行困难、总承包单位又以并非直接合同相对方为由不愿配合的僵局,劳调委没有停留于一般性劝和,而是在法院指导下开展释法明理:结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条、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向各方说明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报酬的权利;分包方对所招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报酬发放负监督管理责任,并应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落实支付保障。经前期协商,总承包单位仍不愿积极配合。综治中心遂协调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予以支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第15条的规定,及时介入核查,向总承包单位下达《询问通知书》,并告知其如拒不配合解决欠薪问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法律后果。经多轮协商,总承包单位由最初拒绝参与,转为同意配合解决涉案劳务费问题,并按项目欠薪台账核实支付范围和金额。
三、延伸排查关联欠薪争议,推动项目整体化解。在前期调解基础上,劳调委对同一项目欠薪情况开展延伸排查,发现夏某欠付劳务费并非仅涉及叶某等14人,同一项目木工组其余36名务工人员亦存在欠薪问题,金额约26万元。该部分虽尚未向夏某追讨,但与本案具有同一项目、同一欠付成因、同一履行障碍等高度关联特征。如仅就14人诉争事项进行局部调解,既难以真正案结事了,也容易引发后续讨薪问题。对此,综治中心在征得相关务工人员同意后,将36名务工人员的关联争议同步纳入调处范围,由劳调委统一核对人员名单、施工期间、欠付金额及支付依据,形成完整台账。随后,劳调委将付款对象、金额、期限、方式等事项逐项固定,夏某亦确认相应欠付事实及金额。经多轮协商,总承包单位最终将包括叶某等14人的劳务费和其余36名务工人员的关联劳务费全部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已第一时间发放至各务工人员工资卡。至此,同一项目关联欠薪纠纷得到一次性、实质性化解。
处理结果
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叶某等14人被拖欠的20400元劳务费全部兑现;同一项目其余36名务工人员被欠付的26万元劳务费亦全部结清。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第579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第3条、第30条、第31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10条、第11条、第15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建设工程领域因工程款结算延迟导致拖欠农民工劳务报酬引发的系列劳务合同纠纷,既涉及叶某等14人追索劳务费给付争议,又关联同一项目其余36名务工人员的欠薪事实,具有涉及人员较多、关联纠纷集中的特点。对此类纠纷,如仅就个别争议分别处理,难以实现纠纷实质化解。本案中,在综治中心统筹协调下,劳调委发挥专业调解优势,会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法院,开展联合化解工作,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增强一次性化解实效。调解过程中,劳调委及时查明施工事实、欠付金额和责任主体,明确劳务费支付责任,区分务工费给付关系与上游工程款结算关系。通过专业调解、法律释明和行政督促衔接配合,推动总承包单位履行责任,并同步排查、一并化解同一项目关联欠薪事项,实现个别争议与关联纠纷的一揽子化解,保障务工人员及时取得劳务报酬,防止同一项目欠薪矛盾累积扩大,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