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人民法院 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通告

2018-05-08 14:43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要求,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敦促规避和抗拒执行人员依法主动履行义务,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法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应当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自觉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履行义务,或有规避、妨碍和抗拒执行的,本院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搜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本院将对案件予以结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屏蔽执行案件信息。在规定日期内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同公安、工商、银行、不动产、航空、铁路等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采取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等惩戒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三、被执行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规避、妨碍和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妨碍公务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四、申请执行人应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充分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的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利益。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及时主动向债权人或者自觉到人民法院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按上述通告内容依法严厉予以制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