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者课以刑罚

--------崇阳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案件

2012-06-19 17:34
来源: 本院
作者: 咸宁市中院    浏览: 2857

2010年2月3日,崇阳县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汪某、邓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6年9月2日,汪某、邓某合资购买的收割机发生机械故障,即雇请徐某前来维修,在作业中徐某触电身亡。徐某家属起诉要求赔偿。2007年9月12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咸民二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汪某、邓某赔偿徐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8711.25元。判决送达后,汪某和邓某不但没有积极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反而采取躲避的方式抗拒执行,导致法院多次执行未果。崇阳法院以汪某、邓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汪某、邓某刑事拘留后,面对强大的法律威慑,汪某、邓某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内容。

崇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邓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在本案审理中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通过对本案的审判,对那些企图以逃避法律责任的极少数人,是一个严正的警告:法院的生效法律判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是必须执行的,如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