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日记之二
罗军
2011年6月16日 星期四 晴
孩子坐在沙发上,安静,好奇。父亲在小镇做点小生意,目光里泄着精明。父亲说:学校对在校的学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我儿子在学校受了伤,学校就应该赔偿。
很显然,这位父亲并不是法盲,他是有备而来。
镇上的小学是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以财政拨款为主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该校的前身系中学,其设施主要沿袭中学的设备。某日课间,孩子在学校操场篮球架下的石头上跳跃,试图抓住篮球架的横杠,因未抓牢而摔倒在地,导致其左肘骨折。父亲为此花费了近万元的费用。
父亲指着孩子的手臂叫我看,孩子是一副很怯弱的样子。
水灾过后的办公室很闷,一只绿头苍蝇急速盘旋,撞在墙上,又撞在窗户上,砰砰作响。
校长看上去是个本分人,他坐在孩子曾经坐过的沙发上,语速快,情绪也很激动。他说:这个篮球架是历史遗留物,在操场上放了十多年了。石头压住篮球架是起固定作用的。我们多少次教育学生不能攀爬篮球架以免发生危险,并在课间安排老师和学生值日,对违规学生予以制止并记录在案。孩子摔倒了我很同情,但他的摔倒并非是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到位,完全是他个人引起的,学校也根本没有这笔赔偿的费用,如果所有在学校受伤的孩子都找学校赔偿,那么我们这个义务教育的学校只能关门大吉了。现在社会上都以为学校是“唐僧肉”,法院都认为学生是弱势群体,实际上啊,学校才是真正的弱势群体啊!
校长以一声叹息结束了他的观点。
我不否认校长说的对学生有过教育和管理,事实上,即使是一个老师管理一个学生都有可能出现意外,更何况这所资金缺乏的学校?假如只要是在校园发生的伤害案件都要求学校赔偿,那么学校怎堪如此重负?老师又哪有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当中?
根据法律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故学校在校园伤害案件中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假如学校的篮球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学校有能力将不安全的因素予以排除,那么伤害事故就不会发生,学生能安心学习,老师全心教育,岂不其乐融融?
千错万错,都是资金缺乏惹的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