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优”启新程⑬|咸宁法院3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2026-07-01 14:45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浏览: 233

近日,咸宁法院有3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分别是由通山法院法官金学渊和法官助理罗文苑编写的《舒某等13名业主与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调解案》,通山法院法官助理方靖编写的《沈某等30名农民工与某建筑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赤壁法院法官助理谭韵编写的《韩某、徐某、罗某甲、罗某乙与余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调解案》,截至目前,咸宁法院共有12篇案例入库。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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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编号:D2026-161-1-121-439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舒某等13户业主根据合同约定向某物业公司交纳了物业费与装修押金。后某物业公司提前退出某小区的物业服务,舒某等13户业主发现自身多交纳了物业费共计33629元,遂要求物业公司退还。此外,物业公司以其中4户业主存在违规违约装修为由,拒绝退还4户业主的装修押金共计16000元。双方协商无果后,13户业主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该批纠纷涉及业主人数较多、标的额明确且单户标的额不大,开展先行调解更有利于实质化解矛盾,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房地产领域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先行调解,并由法官提供调解指导。为妥善化解纠纷,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

一、了解矛盾根源,厘清矛盾焦点。经过多轮沟通核实,明确双方核心分歧。舒某等13户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已退出小区物业服务,不再履行后续管理义务,应全额退还装修押金及多交纳的物业费。物业公司认可多收物业费的事实并同意退还,但主张4户业主装修时存在没有按照约定时间装修、将装修材料堆放在垃圾通道、装修垃圾随意乱放等违约行为,应没收这4户业主的装修押金共计16000元。

二、开展情绪疏导,稳定双方情绪。由于涉及13户业主切身利益,部分业主因担心押金无法追回,情绪较为激动。指导法官与调解员采取双向疏导的方式化解对立情绪,优先与2名情绪最激烈的业主单独沟通,耐心倾听其诉求与顾虑,告知其过激维权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同时承诺会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逐步平复其情绪。同时向物业公司说明无充分证据情况下拒退押金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引导其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通过情绪疏导,双方逐渐放下抵触心理,同意以“核对证据、依法协商”的方式推进纠纷化解。

三、深入释法说理,促成双方和解。在厘清争议焦点后,指导法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向双方开展针对性释法说理。向物业公司指出,收取装修押金的核心目的是防范装修违规行为,其主张业主违规装修,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若发现业主违规装修,应及时制止并留存书面记录、现场照片、整改通知等证据。本案中,物业公司仅口头主张业主违规,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且物业公司亦无权擅自没收装修押金,只有在业主装修行为确实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公共设施损毁,且物业公司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金额时,才可从押金中扣除相应修复费用,若无证据则应全额返还。经过法院会同调解员先后4次专业释法说理,物业公司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并就返还物业费等事宜与13户业主达成一致意见。至此,该纠纷得以高效化解。

处理结果

舒某等13户业主与某物业公司分别达成调解协议,由某物业公司向舒某等13户业主退回物业费共计33629元,并向其中4户业主退回装修押金共计16000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945条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第52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物业公司提前退场未退还预交物业费和装修押金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具有争议标的额明确、涉及业主人数较多、与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特点。若处理不当易激化矛盾,影响社区秩序稳定及公众对物业服务行业的信任度。本案中,法院委托房地产领域行业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在法官指导下,形成解纷合力。通过“情绪疏导前置+专业力量参与”,确保调解既贴合行业实际,又不偏离法律框架。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采用“分阶段递进式”策略,先厘清矛盾根源,再通过情绪疏导消除双方抵触心理,最后以精准释法说理打破认知壁垒,明确了装修押金返还举证责任倒置的核心逻辑,即物业公司需对“业主违规装修需扣押金”承担举证责任,无证据则应全额返还,通过释法明理,推动纠纷得以高效、实质性化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助力构建和谐社区。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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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编号:D2026-161-1-139-468

 

基本案情

沈某等农民工受雇于某建筑劳务公司,参与光伏复合发电工程项目施工。工程完工后,该建筑劳务公司长期拖欠沈某等人劳务报酬,经多次沟通未果,沈某等6人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涉及农民工较多,为妥善化解纠纷,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法院邀请发展改革局(以下简称发改局)、住建局、人社局参与,组建调解团队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一、全面摸排症结,明确分工施策。调解团队迅速开展案情核查,锁定纠纷根源:总承包单位某电力设计院未结算工程款,导致分包单位某建筑劳务公司资金短缺,继而拖欠农民工劳务报酬。基于此,调解团队明确各方工作分工:发改局牵头对接某建筑劳务公司,住建局协同推进工程款结算协调,人社局重点督促总承包单位履行垫付义务,法院全程提供法律指导并把控调解流程,形成化解合力。

二、安抚民工情绪,核清工资底数。一方面,法院针对部分情绪激动的农民工开展情绪疏导与法律释明工作,积极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有效避免矛盾激化。另一方面,住建局安排专人与某建筑劳务公司对接,对项目涉及的30名被拖欠劳务报酬农民工相关信息进行细致核查,梳理欠薪人员名单及金额明细,经劳务公司与农民工逐一签字、捺印确认后,形成完整、规范的报酬台账,为后续拖欠款项的足额兑付筑牢基础。

三、依法督促履职,推动资金落地。调解团队多次与总承包单位某电力设计院沟通协商,该公司虽认可其未结算工程款远超拖欠的劳务报酬,但以工程未完成后续结算、缺乏支付文件支撑为由,拒绝先行垫付农民工劳务报酬。对此,人社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条关于“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明确了清偿的法定底线。同时依据该条例第30条关于“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确认某电力设计院负有先行垫付的法定责任。在充分释法基础上,人社局依法向某电力设计院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督促其限期履行垫付义务,成功破解因上游工程款结算滞后导致的欠薪僵局。最终,该系列纠纷得到一次性实质化解。

四、固化流程举措,打造化解范本。纠纷解决后,四部门联合总结本次纠纷化解流程,形成标准化欠薪纠纷调解机制:一是建立“法院+行政部门”联动响应机制,法院收到欠薪案件后及时启动联合化解工作;二是实行“三查三核”工作法,即查工程链条以锁定责任主体、查工资底数以建立实名台账、查法律依据以明确垫付义务;三是运用《限期改正指令书》突破工程款结算僵局,督促上游总承包单位履行垫付义务;四是建立资金发放全流程监督机制,确保工资直达农民工个人账户。

处理结果

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总承包单位某电力设计院收到《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617400元工资足额发放至30名涉案农民工个人账户。某电力设计院垫付工资后,依法取得对某建筑劳务公司的相应债权,可在后续工程款结算中抵扣。目前已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条、第30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光伏工程领域因上游工程款结算滞后导致链条式拖欠农民工劳务报酬引发的劳务合同纠纷,涉及农民工较多且薪酬诉求迫切的双重特征。本案中,法院邀请发改、住建、人社等部门参与化解,形成“府院联动”靶向解纷机制。其中,发改局牵头对接劳务公司,住建局协同推进工程款结算协调,人社局重点督促总承包单位履行垫付义务,法院全程提供法律指导并把控调解流程,实现行政监管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调解过程中,调解团队通过情绪疏导、劳务报酬底数逐一核签确认,夯实欠薪款项兑付基础。同时,针对总承包单位以“未完成结算”为由拒绝先行垫付的僵局,人社局依法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明确其先行清偿责任,成功破解因上游工程款结算滞后导致的欠薪困局,最终促使总承包单位及时足额垫付30名农民工劳务报酬。本案成功化解后,及时总结“法律指导+行政督促+底数核查”协同化解机制,明确标准化调解流程,实现“化解一批、治理一片”效果,切实让农民工“烦薪事”变为“安薪事”。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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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编号:D2026-161-1-001-476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23日,罗某受雇在亲戚余某经营的加工厂内进行竹子粉碎加工时因事故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余某已经先行支付了45000元赔偿金,但罗某亲属韩某、徐某、罗某甲、罗某乙认为赔偿不足,双方就后续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矛盾逐渐激化。双方共同向属地综治中心申请调解。

处理方式方法

综治中心受理后,迅速统筹派出所、司法所、基层人民法庭组成联合调解小组,分阶段稳步推进以下调处工作:

一、初期介入:稳定情绪,查明症结,奠定沟通基础。调解初期,双方情绪对立。调解小组先组织“面对面”调解,旨在建立基础沟通渠道。对罗某家属进行安抚与疏导:通过倾听家属诉求,对其失去亲人的痛苦表示理解,同时进行情理疏导,劝导家属保持冷静,表明调解将依法公正处理,推动问题解决,避免因情绪激动影响理性协商。对余某进行责任教育与资产核实:明确告知余某对其雇佣人员的伤亡依法负有赔偿责任,要求其正视问题,主动承担。同时,详细了解其履行能力,确认余某未购买相关保险,余某表示当前流动资金仅能筹集40万元但其名下拥有不动产,且在外有若干工程款尚未结算。调解员初步核实了相关财产线索,为后续方案设计奠定基础。

二、中期攻坚:法官指导,释法明理,界定合理范围。指导法官发挥专业优势,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向双方阐明雇主责任,告知余某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余某作为雇佣者,罗某是在雇佣期间工作中发生事故导致死亡,余某应当积极赔偿,余某表示一定积极赔偿且愿意承担所有责任。通过结合法理、事理与情理的反复沟通,引导双方认识到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同时考虑余某的实际经济状况及家属的合理诉求。经过协商,双方将赔偿总额确定为120万元。

三、后期突破:创新思路,梳理焦点,破解履约难题。赔偿总额确定后,支付能力成为纠纷实质履行的关键。调解小组转而采用“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与双方深入沟通。先向罗某家属客观说明余某当前的资产与债务情况,强调一次性支付120万元确有现实困难,重点介绍余某的不动产抵押意愿及未结算工程款的情况,指出这些是未来履行的重要保障。罗某家属在了解对方实际资产情况后,表示一定理解,但出于生活保障及尽快获偿的考虑,坚持首期支付金额不得低于80万元。调解小组与余某进一步梳理其资产。余某透露其部分未结算工程款涉及与本地国有企业的合作项目。为增强其履约可行性,调解员协助其梳理情况,并在综治中心统筹下,与国有企业沟通,推动工程款的结算进程,为履行方案的实质兑现提供了关键的资金流预期。最终,双方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余某向韩某、徐某、罗某甲、罗某乙支付包含因此次事故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抚养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120万元;签订协议当天由余某支付80万元;因前期余某已先行支付4.5万元,剩余35.5万元由余某分期支付。目前已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4条、第11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6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23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因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导致死亡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直接关系着劳动者生命尊严与家庭基本生存保障。此类纠纷通常具有情感冲击强、赔偿数额大、责任认定与标准适用争议突出的特点。本案中,综治中心统筹相关部门参与化解,通过各司其职,凝聚化解合力。其中,法院通过释明法律规则、责任构成及类案尺度,为双方提供权威法理参考,有效引导协商回归理性轨道,促成赔偿金额共识。调解过程中,在责任方现金短缺但拥有应收账款的情况下,调解员主动核实情况,了解影响履行的关键财产线索,灵活转换调解方法,在综治中心协调下成功推动第三方结算工程款,为分期履行协议注入了关键资金流,促使纠纷得以实质化解,做到事心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