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法院抓党建工作的方向性与特色性

2012-10-29 18:24
来源: 研究室
作者: 王力

人民法院抓党的建设是确保法院工作的正确方向,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生力军和主人翁,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党的方针、政策具有高度一致性。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匡扶社会正义,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从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司法公正。因此,人民法院开展党建工作,必须体现两个方向:即人民司法人民性;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方向。同时,要突出三个特色:即人民法院运用法律武器行使审判权,积极化解社会矛盾;通过审理各类案件,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以党建带队建,最终促进公正审判三个特色。

一、两个方向

(一)坚持人民法院人民性。民生的保障、发展问题已成为党中央谋划全局工作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在促进和保障民生方面,担负着重要的职能和使命,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理念,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关心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等问题,全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以进一步解决诉讼难、执行难问题,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依法公正审理劳动争议、教育、医疗、住房、消费、社会保障以及婚姻家庭等涉及民生的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重点要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要切实加强司法便民工作。加强和规范“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建立健全首问负责、服务承诺、文明接待、岗位责任、判后答疑等制度,改进诉讼引导、案件查询咨询服务,推广远程立案、“一站式”服务等举措,积极探索网上预约立案。我市法院增设群众说事厅,对立案信访及接待室进行全面改造升级,进一步规范了立案等审判流程管理。通山法院率先实行了立案环节案件的繁简分流和诉前调解,既提高了办事效率又及时有效地化解了矛盾。

二是要高度重视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坚持把处理涉诉信访案件作为联系群众、倾听民意、为民解忧的重要途径,依法解决群众信访中反映的问题。认真做好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工作。坚持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巡回接访等做法,尽力把问题化解在基层。推行“下访”、“约访”、“综合治访”,即变上访为“下访”,变被动接访为主动“约访”,变“就访办访”为“综合治访”,采取综合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息访工作。信访工作的主动与创新,使法官更深入地融入到人民群众之中,在倾听民意、化解民困中赢得民心。全年接处来访1325人次、来信413件,尤其在世博会、亚运会、残运会期间,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有效稳控上访人。由于工作突出,全省法院“化解涉诉信访积案”工作东片会议在我市召开,市中院典型经验被《湖北政法》第32期全文刊发。我院还推行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律师和当事人及其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2010年,仅中院就举行听证会4次,有70余人参与听证。由于一手抓积案化解,一手抓审判质量,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案件。

三是要努力破解执行难问题。为巩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成果,积极推动建立化解执行难问题长效机制,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执行信息查询制度,强化执行权的内部制约。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一是树立文明执行理念。强调每一件执行案件的每一执行环节都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强调执行人员举止言行规范合度,工作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二是树立和谐执行理念,注重执行方法与执行艺术,争取最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市中院受省高院指定,交叉执行武汉天安公司一宗八年未执结、涉案标的额达3.5亿元、涉及420名员工利益的贷款纠纷案,执行人员开拓思维,创新执行方式方法,研究制订出突破常规的可行执行方案,并争取多方支持,依法树威,以理服人,统筹各方利益,最终促成这宗骨头案顺利执结,受到省高院的高度赞扬。三是树立穷尽执行理念。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财产举证等多种措施,并辅之必要的搜查、司法拘留等强制手段,迫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四是树立联动执行理念。召开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座谈会,根据最高法院等19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制订实施细则,完善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共建诚信的社会环境。

(二)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首先要认清何为当前工作的大局,党的十七大明确了当前全党的工作大局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一是着力保障民生。“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着力从司法领域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成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与深入实践的重要课题。当群众的权利被侵犯之后,只有全面有效地予以救济,民生问题才能够在动态的社会发展中落到实处。司法活动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律救济的重要方式,司法与保障民生关系十分密切。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生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保障。我市两级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维护自身权益的期待,2010年我市法院共审结离婚、抚养、继承等婚姻家庭案件2675件,审结人身损害案件件,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273件,审结“三农”案件2437件,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使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设立了司法救助基金,依法做好诉讼费减免。全市法院牢固树立“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宗旨,为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开辟“绿色通道”,依法缓、减、免收诉讼费用124万余元。继续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在上级法院及市县(区)党委、政府的关心和财政部门支持下,落实司法救助专项经费239万余元,解决了一大批涉诉困难群体生产、生活中的一时困难,对扶危济困、减少信访、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是要坚持群众路线。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问题,在少数法院、少数法官身上确实存在。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却严重损害司法形象,严重伤害群众感情,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从根本上说,这都是对群众感情不深、群众观念不强、司法作风不佳的表现。要以“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引导广大干警提高思想认识,树立群众观念、站稳群众立场、回应群众关切。怀着服务群众,司法为民的强烈责任感,满腔热情地为人民群众办好每一件案件,真正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是司法要大众化。司法具有较强的专业属性,司法的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法官的权威来源于公正的裁判。渊博的学识阅历、精深的法律素养、缜密的逻辑推理、丰富的司法经验,是法官作出正确判断,确保司法公正的内在保障。因此,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对司法专业化给予必要的倡导和推动,提升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无疑具有积极意义。而司法大众化是相对于司法专业化而言的,并且与司法专业化并不矛盾。司法大众化并非是大众司法,全民皆可做法官,而是在坚持司法专业化的基础上,突出强调坚持司法工作要走群众路线,突出让群众知晓法律、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突出司法必须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依归。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让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新时期的法官仍然需要发扬延安时期马锡武的精神,要走到群众中间去,倾听群众的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这样才能得到群众的信任。要向“时代先锋、平民法官”全国优秀法官龙进品学习,龙进品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云南省南涧县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郎法庭工作,从书记员干到庭长,18年如一日,走村串寨,服务百姓,奉献基层,办案逾千件,零投诉、零上访,化解矛盾上万起,用法律构建和谐村寨,把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用群众能听得懂的话语传播到人民群众中去,为维护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作出了突出贡献,忠实践行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根本宗旨,被群众称为“平民法官”。他那种执著为民司法,朴素赤诚扎根基层的工作作风,值得我们各级法院法官学习和借鉴。

二、三个特色

(一)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要加强多元矛盾解决机制建设,贯彻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化解矛盾、定分止争” 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迫切要求,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越来越繁重,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调解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独特作用。要建立“全员”、“全程”、“全方位”调解和矛盾化解机制,所谓“全员”,就是不仅要调动审判人员的调解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还要广泛动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社会力量,加大调解力度、拓宽工作渠道,充分借助外力促进调解,化解矛盾;所谓“全程”,就是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一审、二审、再审、信访的全过程,充分利用一切机会,提高调解成功率;所谓“全方位”,就是要把调解的范围从民事案件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执行案件,除案件性质不适合调解或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案件外,全面开展调解、和解、协调工作,我市法院开展了向全国优秀法官龙进品学习活动,培养法官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将化解矛盾作为人生最大的快乐。

(二)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包括政法机关的共同参与。人民法院担负着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能,其中每一项工作都与社会管理密切相关。社会管理是一门科学,从管理的角度讲,法院既是审判机关,也是公共管理部门,负有维护社会秩序、管理社会事务的社会责任。实践证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不仅能够实现法院管理创新,而且能够推动、引领社会管理创新。我市法院着重培养干警充分认识到人民法院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作出积极贡献。一是在刑事审判中积极贯彻量刑规范化,注重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功能。二是进一步做好少年审判工作,积极参与特殊人群帮教管理、社区矫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三是依法妥善处理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城市公共服务管理等领域的矛盾纠纷,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事务。四是以能动司法为切入点,着力规范社会活动,预警社会风险。五是深入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校区、园区活动,延伸审判效果。市中院出台了《关于在全市法院系统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校区、园区活动的意见》,要求全市法院采取多种方式,将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家门口。中院法官走进咸宁学院,帮助、指导学生开模拟法庭,传播法律知识,激发了他们崇尚法治的热情,受到师生欢迎。六是要加强审判指导,根据社会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有关司法政策,加强案例指导,满足社会管理的司法需求,对在审判、执行、信访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人大及有关部门提出有价值的司法建议,堵塞社会管理漏洞,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七是以审判管理为突破点,着力保障司法公正,进一步抓好司法公开、量刑规范化、刑事被害人救助、执行联运机制,保障司法公正。八是要把提高法院队伍素质建设作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程,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 主题实践活动,为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以党建带队建,促进司法公正。人民法院抓党建和队建,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司法公正也是确保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

一是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公正。我院加强内部监督,从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要形成有序、有效、有力度的监督体系;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吸纳意见改进工作;认真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加强与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络,积极接受监督。着力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拓展接受监督的广度、深度。

二是强化司法公开保公正。司法越公开越公正,坚持“阳光审判”,公开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是让法院的审判工作直接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让人民群众一目了然、直观地进行监督;二是促使法院改进工作,提高审判质量,人民法院要继续完善司法公开的各项制度,在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都要增强透明度,包括新闻发布会、法院开放日,向社会公开一切依法应当公开、能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2010年我市各个基层法院完成了新一轮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共选任212名人民陪审员,加大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力度,进一步增强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是强化队伍建设保公正。一是着力改善队伍结构,2010年,我院先后通过公开选拔、公开招录、基层遴选等方式招录了11名工作人员,专业上涵盖了法律、信息网络管理、新闻学等,招录人数和规模为历年之最,较大程度地缓解了目前法官断层、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二是大力转变司法作风,组织开展法官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等活动,并响应市委号召,深入开展“万名干部进万村入万户”活动,密切同群众的血肉联系,及时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培育干警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理念。三是加大反腐倡廉教育力度,贯彻落实最高法院“五个严禁”等廉政制度,组织全院干警学习《关于违法审判和差错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制度,并组织干警测试。邀请市纪委等领导来院作廉政教育辅导报告,组织干警观看警示教育片。通过开展一系列活动,净化干警思想,促使干警普遍认识到腐败的危害性,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有效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四是注重提高法官司法能力建设,司法能力是一种综合能力,包括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这些能力归纳起来就是做好群众工作、解决社会矛盾的能力,更好地变被动司法为能动司法。

路漫漫兮,其修远兮。我院将突出以提升法官司法能力和职业道德休养为重点,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 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全面提高队伍素质,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创造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工作业绩,为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原载《法庭内外》201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