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的素养

2012-10-10 16:23
来源: 研究室
作者: 王力

法官的任务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好坏取决于法官是否具有卓越的才华、良好的道德、渊博的学识和高超的职业技巧。如今案件越来越多,也越来越难办,法官要办好案件,必须修炼学识、经验、品德、睿智四大素养。

一是学识。法官不是一种大众化职业,司法职业专业化程度极强,司法活动是法官依据证据来查明事实,依照法律作出裁判的创造性活动,司法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决定了法官必须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没有娴熟的专业学识本领,即使这个人是一个好人,但绝不可能是一个好法官,法官的声望来自于他的真才实学,来自于他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良医能妙手回春,好工匠能铸造出锋利无比的宝剑。法官就像医生和铸剑的工匠一样,同一个案件,有的法官能把它断好,有的法官却把它办砸,这就是学识差别、能力差别。一个好法官,就应该是个好“医生”、好“工匠”,是个有着高超技艺的法律专家。法官之所以地位崇高,备受世人称赞,就是因为对法官的遴选很强调其专业背景和法律水平。没有才华难以担当社会的重任,素质不高就难以担当“社会正义的守护者”的精英角色。

贯彻“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宗旨,要求法官应当是个伦理学家、政治学家;司法实践中还会涉及到一些技术问题,如法律概念的理解、法律原则的贯彻、法律条款的应用、判决书中对法律和事实的阐释等,此时法官还必须是个逻辑学家、语言学家;审判活动还不是简单的找法、适法过程,也不是一个简单的制作、下达裁判文书的过程,同时它还是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传达审判信息、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乃至公众进行宣传法治的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又必须是个心理学家和循循善诱、因势利导的法律宣传家。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时,法官的才华与学识,不仅体现在他知法懂法、学识渊博、逻辑缜密,而且必须兼顾相关的社会知识,必须深刻领会立法的意图、精心探求法律的目的,对于人性、社会和法律背后的深层次问题给予应有的关注和考量。

二是经验。法官不仅应该是精通法律的专家,也应该是通晓人情世故的练达之人。法官有文凭、有学识固然重要,但法官更重要的是能够解决问题,有解决纠纷的办法、经验和技巧。英国大法官柯克说,司法是一个人需要用二十年以上的时间才可能完全掌握的艺术。司法源于生活、高于生活、复制生活、回归生活,法律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没有遗漏以便法官照单请客、对号入座、随用随取,案件不是“1+1 =2”的机械适用过程,一个好的医生是不会从教科书上抄药方来给病人医病,同样,一名只会纸上谈兵的法官是不能很好地解决矛盾纠纷的。

法官如果没有丰富的经验,心智易被杂乱的形式所蒙蔽,法官的创造性易被机械的工作所埋没,就只能是被动地适用纸上的法律条文而非能动地探寻法律的真谛。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所练就的技艺和积累的经验,包括驾驭庭审、参与调查、展开询问、主持调解、撰写判决等,这些经验决定着案件的走向。

法官要善于把经验和知识进行有机结合,一方面,法官要具有现代的司法理念,居中裁判、严格依法办案、遵循程序正义;同时,为了更好地消除社会矛盾、逐步建立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仰,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法官还必须熟悉中国的国情,了解中国的社会,把握基本的社情民意,在实践中摸索和提高自己的经验。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应该学会多从经验的、常识的角度分析问题、认识案情,尽量弥合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对立、利益对立、意见对立。老百姓对“司法公正”以及对法律的认识和感受绝不是来源于理论家闭门造车的论证,而是来源于丰富的生活和实践。如果我们忽视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必要的说理与沟通,以冷冰冰的面孔机械办案,即便是铁面无私执法如山,当事人对这种以“看不懂的方式”实现的正义又怎能服判息诉?法官的经验不是简单的就案办案,在法律上说通说透,更多的是要总结和提炼一些能真正解决纠纷的方法、技巧和水平,最大限度地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是品德。台湾学者史尚宽曾说,虽有完善的司法制度,法官若受外界之诱惑、物欲之蒙蔽,则反而以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则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德修养尤为重要。法官作为社会正义的最终守护者,理应站在道德金字塔的顶端。当事人为争议的权利、利益冲突起诉到法院后,总是希望法官公正审理。但无论法官如何公正,都无法真正保证让发生冲突和对立的双方非常满意,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以及人性中固有的弱点经常会将法官置于一种被误解、受指责的困境。因此,法官除了精通法律,依法办案外,更重要的就是要有高尚的人格魅力和道德良知,要有一种内在的精神魅力来充实自己,影响和感化社会。

法官有才无德,对社会危害会更大。法官被社会寄予了厚望,应该对于群众打官司的诉求和疾苦保持悲悯,要善于观察纠纷的缘由及解决方法,通过自己的努力,使扭曲、变形的社会关系回归到法律关系的正常状态,这是一个济世救人的过程,是一个精神升华的过程。法官审判,要力争把每一次案件的审理都看成是一场很好的人生感悟和人格教育。

法官的品格应该使其努力做到仰不愧天,俯不愧地,内不愧心。法官有了这种品格的力量和人格的魅力,就能征服当事人,引领或影响社会,就能回应社会的批评和期望,而且还能给社会带来正气、和谐和希望。

四是睿智。司法被称为衡平的、高超的艺术。法官裁判案件、适用法律是一项充满智慧、思辨和艺术的创造性活动,既是一种生活常识和社会经验,也是一种明察秋毫、归纳演绎、举一反三的技能。

以相对恒定的法律条文应对纷繁复杂的案件,需要法官具有一定的睿智,司法裁判活动远非适用逻辑推理“三段论”那么简单,裁判案件从来就不是从机器这边输入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款,从那边就生产出判决结果那么简单。审判活动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双方当事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支配下,往往都会尽力掩藏、回避或者夸大某些东西。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在从事这项活动时,必须是一个睿智者、清醒者、明白者。

在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冲突之间,法官不能削足适履,应当秉承立法的本意,运用法律解释学,寻求最佳的裁判社会效果。法官对社会、对法律有着独到的见解和贡献,就是法官通过对案件的裁判活动,让群众看到了他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智慧。

文凭不等于水平,知识不等于睿智,睿智相对于知识来说,更是体现了一种能力,这就是对矛盾进行研判、辨析和甄别的能力,是一个人能够拨开浮尘把握事物本质的洞察力,是能透过表面的现象,根据具体案情,兼顾情理、事理、法理,适时地作出公正、合理裁判的能力。睿智必须植根于法官渊博的学识、深邃的思想、理性的思维方式以及对法律的虔诚和对法律职业的崇敬基础之上,评价一个法官的能力和水平不仅体现在他能审判,更重要的是他有办法、睿智地作出审判,他所作出的裁判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因此,一名优秀的法官必须加强学识、经验、品德、睿智四大素养,终生修炼内在的品德、修养,积累专业学识、经验,积极充当构建法治社会的引领者。

撰稿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