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费用不能成为侵权人的免责理由

2010-10-29 18:15
来源: 政治部
作者: 王力

裁判要旨

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农民自愿参加的农民互助共济医疗保障制度制度。作为有偿自愿参加的医疗保障方式,原告通过自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或者购买人身保险等其他方式获得的救济,不能成为侵权行为人的免责理由。

简要案情

原告陈某(8岁)在被告茅田小学上体育课玩滑梯时,原告被同学被告阮某(9岁)从滑梯上推下来,导致原告右手骨折。原告为此请求被告阮浩、茅田小学共同赔偿原告因伤支付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法定代理人误工费共计12479.7元。同时查明: 原告的医疗费已在农村合作医疗报销2296.05元,在通山县人寿保险赔付1762.66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茅田小学在给学生上体育课期间,带课老师未在教学场地维持、指导学生的上课秩序,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保护义务,导致原告在玩滑梯时被同学被告阮某推下滑梯,造成原告右手骨折,被告茅田小学应承担原告人身损害的主要赔偿责任,酌定被告茅田小学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阮某虽是直接侵权人,但系未成年人,且是在学校上课期间发生的侵权行为,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被告茅田小学的教学管理中未尽相关义务,因此应由被告阮某承担原告人身损害的次要责任,本院酌定被告阮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因阮某系未成年人,其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是有偿自愿参加的医疗保障方式,原告通过自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或者购买人身保险等其他方式获得的救济,不能成为侵权行为人的免责理由。

法官点评

农村合作医疗通过向农民、集体多方筹资,可以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从而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农民自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并缴费,即可按约定比例享受医保,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救济待遇,这和侵权责任是两种法律关系。

(原载于民商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