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更新鉴定类机构名册的公告

2015-06-16 16:04
作者: 司法鉴定处

为保障全市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顺利进行,更好地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法办〔2007〕5号)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更新鉴定类机构名册的通知》(鄂高法〔2015〕182号)的相关规定与要求,本院近期开展鉴定类机构更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更新的鉴定类机构包括会计审计、工程造价、工程质量、产品质量、价格鉴证及其他特殊类鉴定机构(不包括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类鉴定机构和评估、拍卖机构)。

二、本次更新鉴定类机构名册,采取自愿报名和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择优选用。注册地在咸宁的相关机构均可申报。

三、请现有在册鉴定类机构和新申请加入本院《鉴定人名册》的相关鉴定机构于2015年6月29日前将申报材料(包括书面申请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从业人员资质证书、执业业绩、有无不良执业记录、公司概况等)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接受初审。逾期申报的,视为放弃。在鉴定人名册动态管理中被暂停入册又未到期的机构不得申报。

四、通过初审的鉴定机构名单,经本院审核通过后,于8月上旬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外网(http://xnszy.hbfy.gov.cn)、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http://rmfysszc.gov.cn及咸宁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新的鉴定类机构名册统一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备案并公告启用。

五、请各鉴定类机构如实提供申报资料,对故意隐瞒违法违纪违规执业事实的机构,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册资格。

2015年6月10日